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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客车碾死后遗体又遭二次碾压 家属索整容费

来源:综合 作者:广西新闻网

  象州

  遗体遭二次碾压 家属索整容费

  法院一审不予支持,但酌情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苑长军 通讯员黄璇)一男子骑车摔倒后,遭客车碾压致死。在交警封锁现场后,尸体又遭闯入现场的拖拉机二次碾压,尸体脚部受损。死者家属起诉客车司机、客车所有人及拖拉机司机,索赔死亡赔偿金、尸体整容费等。8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索取尸体整容费与事实不符,但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今年1月17日凌晨4时许,在象州县寺村镇一公路,一男子骑电动车时摔倒。突然,一辆小客车快速行驶过来,司机没有发现倒在地上的男子,导致电动车手梁某当场身亡。事后,交警设置警示标志,封锁现场并进场勘查。一小时后,一辆拖拉机突然冲入事故现场,不仅撞飞警示标志,还碾压到尸体,造成尸体脚部损伤较重。

  随后,象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司机胡某、死者梁某承担同等责任。至于赔偿问题,死者家属与客车司机等人协商不下,于是,死者家属将客车司机、客车所有人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梁某遭客车碾压致死,其尸体又遭二次碾压,这让家属悲痛不已。为此,梁某的家属起诉拖拉机司机潘某,索赔尸体整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万多元。

  象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庭审中,梁某的家属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死者梁某所用的尸体整容费为3600元。被告潘某辩称,原告索要尸体整容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8月14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法院予以采信,所以被告胡某与死者梁某应承担同等责任,即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法院判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81万元。被告潘某的行为致使梁某的尸体受损,其过错行为给死者的亲属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但原告诉请的尸体整容费与事实不相符,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诉求被告潘某赔偿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等已由胡某赔偿,所以法院酌情判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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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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