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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问责新规:党政领导将一同被追责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章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该办法自今年8月9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在地方,许多重大工业项目,甚至可能是重污染项目,都是当地主要党政领导和部门决策实施的,理应对其决策产生的后果负责。”一位环保专家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同样,对于像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治理这样的棘手问题来说,没有党委和政府切实推进,也很难真正取得实效。

  《办法》还指出,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八个情形,应当追究其责任。

  此外,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也应当追究其责任。

  《办法》提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提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有环保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在环境损害方面的方法学、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可比性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从研究到一项可操作的制度之间需要走很长的路。

  以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持续10年进行的绿色GDP(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为例,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绿色GDP核算研究小组组长王金南介绍,由于环境统计数据的可得性、时间有效性限制等原因,目前的研究结果还无法用于政绩考核,只能作为参考。

news.sohu.com true 第一财经日报 https://news.sohu.com/20150818/n419101287.shtml report 1255 章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该办法自今年8月9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地方各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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