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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用“网络曝光”援助受虐儿童 边界在哪儿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作者:李雅娟

  今年4月初,新浪微博网友@朝廷半日闲贴出了一组照片,照片上的男童全身伤痕累累,触目惊心。其发微博称男童受到虐待,学校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寻求网络帮助”,希望“帮孩子走出困境”。这一“南京虐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后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并对男童的养母提起公诉。

  8月12日,此事再起波澜:据澎湃新闻报道,男童亲生父母对发帖人提起诉讼,控告其侵犯了男童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要求道歉并支付赔偿金共计20万元。此事一经报道就掀起了轩然大波。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在相关评论中,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批判男童父母的做法。而据8月16日《扬子晚报》报道,该诉讼已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

  男童的亲生父母为何作出起诉决定?网友的发帖行为是否有侵权之虞?中国青年报记者展开调查。

  “不能把账算到发帖人头上”

  受虐男童的父亲桂某向记者表示,他没有看到网上的评论,提起诉讼只是因为“孩子受的影响太坏了”,“(孩子)出门都感觉好像有人歧视他”。

  “为什么把孩子(照片)发到网上去呢?孩子太小了,什么也不懂,随便把我们孩子(曝光)侵犯了孩子人权,对孩子以后成长的影响太不好了。”桂某说。

  记者查询发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在网络时代,这一规定似乎有了新的意涵—通过网络曝光来“予以劝阻、制止”虐童行为,从而“曲线救国”。

  但是,上述方式是否有侵权之虞?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轩认为,首先要从发帖人的主观动机来分析。“发帖人是从关心小孩身体健康的角度,而发了公益性消息。而且微博中并没有指名道姓、也没有对小孩及养父母的名誉权和人身权进行捏造事实或诽谤性质的措辞。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这种发帖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李轩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的意见更鲜明:“发帖检举人没有恶意,他揭露虐待儿童的行为,社会要感谢他。”他还说,这类发帖和一般的肖像权使用是两个概念。

  记者查询看到,检举微博中,仅提及了男童养父母“均为南京某区人”,孩子系合法收养等。住所、学校等信息均未透露,男孩面部也做了马赛克处理。但在后续的网民回复、媒体报道中,男童的家庭住所及父母、养父母姓名等信息被陆续披露。男童父亲桂某认为:“发帖人只遮了脸面,但孩子的名字都暴露了,我们大人的名字也暴露了。”

  对此,李轩分析:“如果有网民的‘人肉搜索’行为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姓名权,那么应该由相关网友来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该将责任转嫁到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发帖人身上。”但他同时强调,网民的主观动机也很重要,如果是恶意侵权,应该被追究责任。

  “当然,诉讼法是程序法,任何一个权利主体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都可以去起诉,法律仍应该保障男童亲生父母的起诉权。”李轩说。北京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郭开元也向记者表示,父母为保护孩子的隐私权而提起诉讼“无可厚非”,但合法与否仍待法院裁决。

  网络曝光外,是否有其他选择

  梳理近年来震惊全国的虐待儿童案件,记者发现它们基本都遵循着相似路线:网络曝光—公众谴责—行政权力介入。“网络曝光”,很多时候成了最有效率的一种“灵药”。

  在南京虐童案的微博评论中,网民@有声默片996的评论极具代表性:“如果没有网友的求助,根本无法想象那孩子会变成什么样子。”

  李轩认为,公民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时候,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但只要舆论监督没有非法的动机、实事求是地传达真相,相关的主体不应该承担责任。“相关的不利因素应该由社会教育部门进行化解,比如对孩子进行心理辅导或安排转学”。

  北京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郭开元也认为,发帖救助的行为本身没有过失,但是“众多网民在事件的关注和参与中,对受害男童的信息过度披露,客观上对他造成了一定的心理伤害,影响了他身心健康成长”。

  在郭开元的工作中,接触过一些类似案例:受害儿童的信息被曝光后,在原来的学习生活环境中,受到了较大的压力。有的孩子被迫转学,有的孩子因为存在心理阴影而性格发生变化。

  在南京虐童案的微博评论中,大部分评论是直接针对男孩的父母和养父母的指责乃至谩骂。而据澎湃新闻报道,在男孩亲生父母的诉状中,有一条诉讼请求即是要求“生活安宁权”。

  除网络曝光,公众面对儿童虐待事件,是否还有更好的选择?王振耀告诉记者,国外对此类事件“一般不会在网上处理”,人们首先会选择打电话报警。他认为,省掉向社会呼吁的环节、直接向公共部门报告,可以避免对孩子造成更多伤害。

  郭开元也提示,面对未成年人受虐事件,报警之外,还可以拨打热线电话或向青少年事务社工等寻求专业救助。“要切记:善意的帮助也会带来伤害。”郭开元说。

  “这是一个全民教育的过程。”王振耀说,“我们总是以为‘为了正义就可以不顾手段’,但是,正义也要顾及手段,尤其是对未成年人。”

  记者注意到,在这个事件中,受到困扰的不只是受虐男童和他的家人。发帖人@朝廷半日闲也被卷入舆论漩涡。面对各家媒体提出的采访请求,他始终未作出回应。在其微博账户上,曝光内容已不见踪影,微博页面中挂着一行小字:“我也需回归自己的生活,请理解!”

  “逆向公益诉讼”暴露法律空白

  近年来,虐童案件屡屡被曝光,但罕见当事人“倒打一耙”起诉曝光者的案例。

  李轩认为,此案可视作一种“逆向公益诉讼”,可以让更多公众意识到现行法律中的漏洞。

  “因为目前国内还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一罪名,对于发生在家庭中的虐童行为,勉强接近的是虐待罪、遗弃罪和故意伤害罪。但虐待罪、遗弃罪都有一定的罪状和严重程度要求,而故意伤害罪也要看虐待行为是否达到轻伤。只按照故意伤害来处理,可能也不足以让施虐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李轩告诉记者,“而法律对于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虐待行为,暂时没有相应的规范进行惩处。”

  今年4月1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称,浦口区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男童养母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同时表示,这不意味着不对其追究责任。另据本报报道,今年7月21日,男童养母因涉嫌故意伤害而被提起公诉。

  李轩说:“法律界近年一直在呼吁增加虐待儿童罪。虐童罪的量刑应当至少高于故意伤害罪,程序法上应增设人身保护令制度和完善监护人资格撤销与指定制度,这样才可能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王振耀告诉记者,在欧美国家,对儿童往往有一套严格的社区保护机制。一次他带领慈善组织到美国参加培训学习时,惊讶于当地的儿童保护“一小时制”—如果出现打孩子的行为,专业的社区工作人员会一小时内到达现场,立刻把打人者带走,“哪怕是孩子的亲生父母”。

  北京工业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张荆,去年曾应邀到美国洛杉矶亚太家庭服务中心讲课。他注意到,4月男童的养母取保候审后,并没有接受任何学习、教育和训诫。

  “在美国,一位单身母亲的经历令我印象深刻。”他回忆,这位母亲的孩子再三偷钱,被她发现后,到学校找到儿子,既生气又伤心的母亲解下皮带抽了儿子三下。老师看到后立刻报警,而后,这个妈妈受到调查、起诉,被判社区学习80小时。法院还规定,这个母亲必须与孩子隔离,一周只能见孩子2个小时。在此期间,由政府出资,孩子送由社区工作者监护。

  张荆也注意到,上述模式难以被复制的一个很大掣肘因素是,在中国,儿童受到虐待后,“谁来管”的问题非常突出。

  “当监护人出现虐待行为后,应该由谁来管孩子?在以往案例中,有人把受虐儿童送到公安局、法院,但这都不是儿童的专业监护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中,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张荆认为,在监护人实施虐待行为与重获监护权之间,存在“中间环节的断裂”。

  本报北京8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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