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文馨 赵志锋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社会救助。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条例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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