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状告子媳赖在其房子不走
法院判儿子30日内将房屋交还
年近七旬的陈婆婆与儿子儿媳生活期间产生矛盾,陈婆婆称儿子和儿媳不孝顺,明明早已买房却出租给他人,赖在父母家不说,还多次对她打骂,甚至还将她赶走。为此,她只好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搬走。
面对母亲控诉,儿子却给出了另一番说法,他强调自己没有不孝更未对母亲动粗,母亲住的房子是他出资购买的,当时就和母亲口头约定他有一半产权。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陈婆婆诉求,限令儿子儿媳30天内搬离,将房子交回给陈婆婆。
老母起诉:儿子霸占母亲房产
陈婆婆回忆,1996年,在丈夫过世后两年,她从丈夫单位购买了一套位于黄埔区的4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而在购房之前,她和丈夫还有孩子也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因为当初结婚时她和丈夫没有房产,丈夫单位为此分了这套房给他们夫妻居住。之后,儿子张伟(化名)也在天河区买了一套房产。陈婆婆称,儿子一家人买了新房后却没有搬去住,依旧和她挤在黄埔这套房改房里生活,新房则是用来出租收取租金。
然而,陈婆婆与儿子一家人生活期间相处并不融洽。陈婆婆诉称,1998年,儿子儿媳竟然将她赶出家门,她只好在外租房生活。后来,她白天待在涉案房改房,晚上则在出租屋休息。陈婆婆称,她多次要求儿子一家人搬走,将房屋交付给她居住,但对方却一直不肯搬。无奈之下,陈婆婆只好将儿子和儿媳妇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尽快搬出房屋交还给她使用。
儿子反驳:“产权有我一半”
面对母亲的指控,儿子张伟声称不属实,他指出,母亲之所以现在会起诉他们夫妇俩要回房子,完全是因为该房屋所在地准备进行城市改造,而该房子也要面临拆迁,为此母亲才会和他们产生纠纷。
张伟称,涉案房改房是他出钱购买的,当时父亲所在的单位进行住房改革,经过他和父亲单位多次协商,决定由他出资以母亲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改房,当时他还和母亲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该房屋产权他和母亲每人各占一半,他负责照顾母亲,将来在母亲去世后,母亲占有的一半房屋产权都归他所有。而在母亲搬走后,自己也一直有叫母亲回来居住,但母亲不同意。
争论焦点
儿子是否动手打过母亲?
对于儿子出资购房的说法,陈婆婆承认购房款的确是儿子缴纳的,但她称,这是因为当时她的钱都给了儿子结婚,自己没有钱了,所以才和儿子口头协商涉案房屋一人一半。陈婆婆认为,当时的口头协议应该无效,因为当时协议约定是有条件的,即儿子应该孝敬她,但儿子并没有这样做。
陈婆婆表示,儿子经常打她,还拿刀吓唬她,所以她不愿意继续与儿子一家人同住,并将房屋全部要回,如果儿子同意搬走,她答应补偿儿子5000元。据陈婆婆控诉,在她和儿子一家人生活期间,儿子儿媳多次与她发生争吵,甚至多次动手打她,“打了我九次,我才报警!”
面对母亲的控诉,儿子张伟自认冤枉,声称他和妻子没有不孝顺母亲,更没有动手打她,母亲说的遭受殴打等指控根本不存在。张伟称,他刚结婚时,母亲就经常与儿媳发生争吵,看到两人吵架他去调解,为此把母亲拉到一边,母亲就认为他是在打她。2011年,母亲中风,也是他帮忙办理住院手续的,而且母亲还曾因为购买六合彩被警方拘留,当时也是他缴纳的罚金。
法院判决
儿子儿媳
1个月内搬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陈婆婆所有,因为房产证登记的权属人是陈婆婆,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张伟虽然与母亲曾口头约定房屋产权每人一半,但并没有对此办理权属共有登记,这是债权,是相对权是对人权,它不能对抗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物权是绝对权,故至今该房屋仍为陈婆婆所有。
为此,陈婆婆有权依法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且张伟和陈婆婆之间没有设定用益物权,也就是两人之间没有约定张伟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现在陈婆婆不同意张伟等人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收回该房屋的使用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张伟及其妻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将该房屋交回陈婆婆。
法官说法
无权占有人应向权利人返还原物
受访法官指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无权占有该房屋的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屋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占有房屋的人,在不法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房屋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房产也过户到第三人名下,那第三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如果房产没有进行过户,即使是善意第三人,也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对于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进行赔偿损失。(文/记者章程通讯员黄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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