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自杀”说事,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带来警方出警等不必要的麻烦,传递的负能量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将其纳入谣言范畴,用法律予以惩治
近日,重庆九龙坡石坪桥某小区,一女子为了让前男友来见自己,竟然网上谎称自杀。民警找来开锁匠撬开锁后,发现女子竟淡定地在床上玩手机……虽然房东之前已答应承担所有费用,但感觉被戏弄了,并让女房客自行承担开锁和换锁费用。让人意外的是,次日,女子来到派出所投诉,要求民警赔钱(8月18日《重庆商报》)。
民警出警本是防止悲剧的发生,不成想最终却是闹剧一场。网民跟帖,也几乎一边倒地对女子的行径进行谴责,更有人提出“不按散布谣言处理,这样的人怕是还会做更大的事”。
为了感情寻死觅活的不在少数,但是拿自杀当幌子的并不多见。对这种行为如果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或许还难以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且不说无法震慑他人,就连目前的行为人也还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对谎称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决定了处理的走向。从谎称自杀所产生的连锁法律效应来看,不能就此不了了之。
首先,女子通过微信传递自杀的信息被其男友获悉后,自杀念头既然是因分手引发,其男友就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否则,难逃“见死不救”的法律追责。正是在此情形下,其男友向警方报警求助。
其次,警方介入是根据报警求助依法履行职责,且在敲门10分钟房内无反应,联系房东拿不到钥匙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并无不妥。从民事责任上来分析,民警此举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险情是由谎称自杀的女子引发的,损失理应由其承担。
警方出警,险情并不存在,从实际效应上看,与报假警并无区别,都是占用了宝贵的社会公共资源,同样产生了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但造成这一恶果的责任主体并非报警之人,除非他明知对方是故意谎称自杀而报警,否则,这一法律后果皆源自于谎称自杀的行为。
网上说自杀,网下却安然无恙地坐在床上玩手机,这种捏造事实的行为就是造谣生事,公安机关在依法对其教育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使其能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给他人以足够的警醒。
拿“自杀”在网上说事,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带来网友接力搜寻、警方出警等不必要的麻烦,并足以给特定的对象造成恐慌,比如此新闻中女子的男友等。不遏制此类行为,谎称自杀就犹如喊“狼来了”一样,会使真正的自杀被人当作闹剧围观,进而错失营救良机,也不利于疏导自杀者的情绪。“谎称自杀”虽不多见,但其传递的负能量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将之纳入谣言范畴,用法律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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