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店找“小姐”不成,南郑男子陈某便谎称找女服务员外出吃饭,乘机在荒郊野外将女服务员强奸。近日,陈某因强奸罪,被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去年10月2日晚8时许,赵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勉县城区一家足浴店,要求经理提供“小姐”进行特殊服务,经理称自家店内没有此服务,建议其到勉县城区的另一家洗浴中心看看,并将该洗浴中心老板的电话告诉了赵某,后赵某打电话给足浴店老板称找服务员陪吃饭,许诺饭后支付300元,足浴店遂安排女服务员王某去陪同。
当日晚8时30分许,赵某驾驶摩托车带上王某沿勉县城区贾旗路向南行驶,又沿108国道向东行驶至堰河大桥西端。随后,将王某带至路边草丛处,命令王某将衣服脱了,王某便准备逃跑,赵某追上前用胳膊勒住王某的脖子,并用拳头殴打王某的头部,王某没敢反抗,被赵某拉回草丛处奸淫。
之后,赵某沿河堤路继续向西北方向行驶,王某发现赵某没有返回的意思,要求其掉头未果,就从摩托车上跳下来逃跑脚被摔伤。赵某就掉转车头带上王某沿河堤路返回,赵某沿河堤路原路返回将车停放在路边,将王某拉下车说“再发生一次关系就放你走”。王某拒绝,赵某抓住王某的胳膊强行将其拉到河堤边的一根电杆附近,王某趁机逃跑,赵某追上王某掐住其脖子回到电线杆处,又将王某按在地上强行发生关系。两人穿衣时,一驾驶摩托车的男子途经时停车观看,赵某辱骂该男子并与其发生争吵,王某就趁机穿上内裤,用手提着鞋,赤足跑向附近路边一个工地活动板房处敲门求救,板房内的民工遂打电话报警。民警驱车赶到现场,赵某已逃离现场。
2014年10月3日,经勉县医院诊断:王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2014年10月29日,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王某被强奸时被强奸时所穿的内裤上检出的DNA来源于赵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事实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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