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贵州“杨明故意杀人案”值得引以为鉴
据新华社电 服刑20年“拒不认罪”,从31岁到年过半百,曾经的“死刑犯”,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人杨明被宣告无罪走出监狱后,扑通跪在了他已经84岁的母亲跟前。2015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杨明无罪。与备受关注的“呼格案”“聂树斌案”不同,截至目前,“杨明案”中尚未有真凶或疑似真凶现身。
喊冤20年无罪释放
1995年2月,天柱县一位名叫王红(化名)的女性被害。杨明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后被逮捕、起诉。一审认定:杨明于1993年与被害人王红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在王红前往广东打工期间,杨明又与杨某某恋爱。王红获悉他们同居后便回到天柱县,于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杨明说清楚,二人发生争吵。杨明见甩不掉王,遂起杀人恶念,将王带到其家住房一楼开的卡拉OK厅。次日凌晨一时许,杨明将王红扼死,并将尸体运至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内隐藏。尸体于1995年2月18日经雨水冲出后被发现。经被害人亲属辨认,死者系王红。经法医鉴定,“王红系被他人扼颈致呼吸障碍而窒息死亡”。
杨明不服,以“没有杀人,要求改判无罪”上诉至贵州省高院。1998年8月3日,贵州省高院驳回,维持原判。此后,杨明在服刑期间,一直不认罪,也未申请减刑,且继续申诉。2014年10月,贵州省检察院对该案启动复查。今年8月11日,贵州高院再审判定,杨明故意杀人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被害人王红被害时间、地点及认定系杨明杀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杨明无罪。
疑罪从无得到实践
庭审中,杨明及其辩护人、贵州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均发表了指向“杨明无罪”的意见。
—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检察员认为,该案重要证据如“被害人的粉色短裤”“杨明家沾有荷花塘污泥的木棒”以及杨明脸上疑似与被害人抓扯形成的伤痕,不能形成完整的、封闭的、指向杨明作案的证据链。
例如,现场勘查时,公安人员发现进入杨明家厕所处有两根木棒交叉放在通道上,在木棒与地面接触处有明显移动痕迹,木棒上粘着荷花塘泥土指印(无纹线)。但再审出庭检察员认为,案发到发现尸体近一个月,木棒移动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可能性,而木棒上的泥土是否荷花塘泥土,因未经鉴定,不能据此认定是杨明作案时留下的痕迹。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检察员指出,原判决据以认定杨明杀人的证据主要来自与杨明同居的杨某某的证言,但杨某某前后证言之间、证言与法医尸检报告之间存在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证言存疑。且包括杨某某在内的证人证言均非“亲眼目睹”,证明力较弱。
—案发时间、地点不清。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员均认为,原判仅凭杨某某证言认定杨明家一楼卡拉OK厅是案发“第一现场”,但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并不能佐证杨明在卡拉OK厅杀害王红。
此外,死者近亲属的证词称,案发当晚王红离家时说是杨明在外面等她,但均未亲眼看到,不足以认定王红当晚是与杨明一起离家,且其证言只能证明被害人失踪的时间,不能证明王红死亡时间。
法庭采纳了杨明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法院再审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杨明杀害了王红的结论。”
受访法学界、实务界人士认为,在推行“疑罪从无”审判理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等司法实践与改革的过程中,杨明案值得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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