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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国的特赦和国外有什么不同

来源:政知局

  在抗战胜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40周年之际所实行的大赦,吸引了公众的注意。我国历史上有特赦的传统,1949年之后又相继实行了7次。那么,放眼国际,有哪些国家也有特赦制度?它们的特赦是怎么进行的?和我们一样吗?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请注意,这只是小编精选出来的案例,其他“同道中人”还不少咧。

  美国

  总统有权赦免 州长也有权

  美国现行赦免制度同美国整个国家机制的设置是相同的,是采取二元性体制:联邦政府与各州均有独立的赦免权。总统可以行使的赦免主要包括特赦、减刑、免除罚金等。各州运用的赦免方式除上述几项外,还有延期执行、复权等。

  联邦政府的赦免权是由总统来统一行使的。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总统除了弹劾案件外,对美国联邦犯罪有权执行延期和赦免。

  而各州宪法对于赦免的规定则多有不同,在具体操作上,赦免权的归属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州长单独行使,大部分州都采取这种模式;二是由州特别委员会行使;三是由州长和州特别委员会共同行使。美国对死刑犯的特赦一般包括四种类型:减刑、缓期执行、完全赦免以及前三者的结合。其中,完全赦免意味着对犯罪人“罪”的免除,这在美国赦免实践中几乎没有使用过。

  英国

  赦免令上必须有不列颠王国的印鉴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小编发现,英国现行赦免制度已废弃了大赦,只保留了特赦。与美国不同,英国的赦免权集中在中央,分别可以由英王和议会行使。一般由英王根据内务大臣或苏格兰事务大臣的提议而颁布命令,并由英王亲自签署批准方能生效,赦免令上必须有不列颠王国的印鉴,对赦免的答辩必须由特别召集的陪审团来作决定。

  在英国,可以获得特赦的罪行必须是由国家指控的犯罪,即公诉犯罪,其中大多属于较为严重的犯罪。如果是个人控告个人的私人诉讼,那么,政府无权取消或者减轻该判决。而违反《人身保护法》从事非法羁押、监禁、拘留而被判处剥夺担任公职权利终身和其它相关罪行的,一律不得赦免。

  值得注意的是,当赦免完全清除一个人的不良名誉记录时,与宣告无罪是不相同的。因为英国赦免制度不是宣布获得赦免者从来没有犯罪,它不抹去对被告人的定罪,而只是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韩国

  一般赦免要国会点头

  韩国特赦制度的形成源于韩国现行《宪法》和《赦免法》的规定。韩国现行《宪法》第79条明确,总统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命令赦免、减刑或者恢复权利;欲命令一般赦免,要经过国会同意。第89条规定,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须经国务会议审议。这是韩国特赦制度的宪法基础。

  也正是基于上述规定,韩国于1948年颁行了专门的《赦免法》,具体规定了一般赦免、特别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的相关事项。赦免法规定,一般赦免,也就是大赦,是指通过指定犯罪种类,以犯有该罪的所有罪犯为对象,予以赦免。一般赦免必须要经过国会同意。特赦则是针对特定的服刑罪犯,需要由法务部长受理特赦申请,经过国务会议审议,并由总统最终决定执行。

  德国

  州长可以甩给州里的司法部长来办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小编发现,作为联邦制国家的德国,赦免制度与美国相同,也是二元制,赦免权由联邦和州分别行使。

  此外,德国并将大赦与赦免加以区分。大赦意味着对具有一般要素的大量案件依法予以免除,必须由议会以立法形式实施。

  而德国刑事法中的赦免则指通常意义上的特别赦免,主要是指通过行政权的干预,使个别生效刑事判决的法律后果被免除、减轻等。特赦权在联邦层面由总统行使,在州层面大部分由州长行使,但是具体工作中,一些州也由州长委托给州司法部长行使。联邦总统对于由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为第一审法院的案件,以及因刑事有罪判决而丧失公务员资格、军人资格的案件有赦免权。各州对于地方法院和州法院的刑事案件具有赦免权。赦免并不依据刑事法律来执行,而是对确定有罪判决的特定个案由法院来审查后由行政长官以命令的形式下达赦免决定。

  日本

  天皇恩赦 罪刑皆免

  日本现行的赦免制度承继自明治天皇时代的明治宪法,因是天皇赐予臣民的恩惠而被称为“恩赦”制度。恩赦是指内阁经过天皇认证,对于已经确定有罪者或已经确定刑宣告者,消灭其效力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对于犯特定罪行尚未被判有罪者,消灭对其之控诉权的行为。根据日本《恩赦法》的规定,恩赦包括大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和恢复权利等五种类型。日本的恩赦权曾经是天皇的权力,但在二战后根据现行宪法规定,恩赦的决定权在内阁,天皇在过程中有形式上的认证权。

  值得注意的是,有别于其他国家仅免刑不免罪的特赦,罪刑皆免无疑是日本特赦之特色。因此,一经特赦,若尚未作出有罪判决,则停止追诉;已经作出有罪判决,则有罪判决的效力消失,立即释放被判刑人。

  根据恩赦执行程序的不同,日本的恩赦可以分为政令恩赦和个别恩赦。政令恩赦又称为一般恩赦,一般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实施,其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个别恩赦是指对于特定的个别罪犯,根据当事人的性格、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执行,只有通过申请才能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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