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等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61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绑架罪、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作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提高燃油质量标准的规定,强化了省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完善了有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内容。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作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完善了有关科技成果处置、科技成果收入分配的规定,提高了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标准。
法律委员会认为上述三个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规范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从业行为。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了说明。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亮点
1
嫖宿幼女罪拟取消 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7月6日在中国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取消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在当前情况下,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对幼女的统一保护,也能体现出对幼女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
此外,草案还对绑架罪有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草案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草案在对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的犯罪,以及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中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
解读
司法实践中饱受争议 深陷存废之争
虽然初衷是加大对幼女的保护,但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诸多质疑。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只要是幼女,明明有强迫,还是定了嫖宿幼女罪的现象。相比强奸,‘嫖宿’首先给人的感觉就变了。而且这个罪没有从重处罚的规定,没有死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说,“被害人家属不满,社会各界也质疑。”
许多专家认为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定为强奸罪,加重处罚。
“虽然嫖宿幼女比强奸罪的量刑起点高,但多人多次嫖宿幼女等恶劣行为却没有适用强奸罪的加重条款,反而定罪很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说:“强奸罪的条款中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则是另外单独列出。二者有重合,司法实践的执行中也缺乏统一。”
除了法律本身的问题,“嫖宿”一词可能给幼女带来的“污名化”也被广泛诟病。许多人质疑,幼女往往是被欺骗、引诱甚至胁迫才被嫖宿。嫖宿幼女罪,是否等于给幼女贴上“卖淫”的标签?劳东燕建议,加强保护幼女,可以把嫖宿幼女罪归并到奸淫幼女罪条款中,并独立单列放在强奸罪外。
2
对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采取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草案还针对袭警行为增加了规定,以更好震慑和预防犯罪。草案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同时,草案对刑法中扰乱法庭秩序罪有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适用扩大化。
此外,草案针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进一步规定。草案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亮点
1
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被删除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修订草案的前两次审议稿中都规定了地方政府对机动车实施限行的授权条款,三审稿中一个很大的修改就是将机动车限行的授权条款删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介绍,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目前虽然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是范围限于城市区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规定。因此,删去了这一条款。”孙宝树说。
2
凡实名举报 须反馈结果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新增加规定,对实名举报排污的公众,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草案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草案要求,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草案还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3
明确环保部门进厂抽检抓源头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赋予了环保部门单独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的权力。规定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不打招呼,不留情面。”专家指出,修订草案将相关监管职权赋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有利于从源头严格管理车企,形成震慑。
4
提高油品标准,严格约束油企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条款,提出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委员会有关专家表示,油品标准的升级,可实现全部在用机动车排放净化系统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保证达到相应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达标排放,在成品油储运过程中各个环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等有害气体的排放。
5
高科技遥感 行驶车辆排放也能检测
对行驶中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如何监管?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副主任厉凛楠说,遥感监测有助于填补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监管空白,提高环保执法检查的科技含量。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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