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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委员:天津教训深刻 应修改危险物品肇事罪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刘茸)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虽已过去十多天,其教训之惨痛却让人尤有余悸。在今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上,众委员讨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的修改时提出,应对规制危险品的相应条款作出修改,以回应社会公众对此的关切。

  委员意见:提高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刑罚 设多档

  沈春耀委员指出,目前草案三审稿的修改并未涉及现行刑法第136条,即危险物品肇事罪。但在天津港爆炸事故一类情形中,如果适用该条款,判罚将显然过轻,因此建议提高该罪名的法定责任和刑罚。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存在,并延用至今,未曾修改。

  沈春耀建议,将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上提至三年到十年,或者重新设计刑罚,设定第一档五年以下,第二档五到十年。

  他还建议,对负有监管职责的人也要依法追责。

  “当年发生三聚氰胺事故以后,食品安全问题凸显。”沈春耀指出,“当时,针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一档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是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现在安全生产方面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社会普遍关注的安评、环评、规划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不可或缺。”

  沈跃跃副委员长也附议沈春耀意见,认为应当对危险物品的肇事罪加大处罚力度,既对社会有个交代,也能够警示和预防这方面的犯罪。

  委员意见:违规运输危化品应“绝对禁止”

  另外几位委员则针对草案中对交通肇事罪的修改提出了意见。

  根据草案三审稿,交通肇事罪的第四款将被修改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列席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建议删去“危及公共安全的”几个字,因为这种行为已然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现实可能性,不需要再做限定。王万宾委员也持相同意见,认为必须绝对禁止违反规定上路运输的做法。

  谢小军委员则针对同一款提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除了有直接责任的,若还明知他人该危险运输行为而放任不管,也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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