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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爆炸后果严重

来源:澎湃新闻
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危化品堆垛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爆炸现场中心出现巨大深坑,形同一个小型人工湖。 澎湃新闻记者 李坤 摄
  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危化品堆垛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爆炸现场中心出现巨大深坑,形同一个小型人工湖。 澎湃新闻记者 李坤 摄

  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期间,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危险物品肇事罪成为关注的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参与审议的委员们表示,应加大对该方面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

  据人民日报8月26日消息,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审的意见,做了大量的调研,积极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与完善。修改的内容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切。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期应提高

  危险物品肇事罪在现行刑法第136条中有规定,可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并没有涉及。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委员们认为,8月12日,天津港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损失极其惨烈,后果极为严重。如果按现行刑法来处理,最高三到七年的处罚,则太轻了。

  沈跃跃副委员长强调,应对危险物品肇事罪加大处罚力度。“如果法律能够对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加大处罚力度,既对社会有个交待,也能够警示和预防这方面的犯罪。”沈春耀委员也呼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刑期。同时,对负有监管职责的人也要依法追责。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会对后人、他人产生较好的警示意义。

  收买拐卖妇女不能免除处罚

  草案三审稿将刑法第241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宝文副委员长建议去掉“免除处罚”。黄小晶委员也表达了同样的意见,"免除处罚’这个字眼会给人一个信号,这些事是可以做的,或者说做了也不会太危险。这些事本身就是违法的,一定要予以处罚,不管你买来以后对她有多好。”

  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应更明确界定

  草案三审稿第309条第四款规定:“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列席本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建议把“等”字改为“的”字。“因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等’不会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这一个筐,什么都可往里面装,我作为执业律师非常关注。将‘等’改为‘的’,不但会更准确,也会减少歧义。”

  列席本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也认为,用“等”来表示,更容易造成权力滥用。李亚兰还建议将第309条第四款“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中的“威胁”二字去掉。“因为,‘威胁’的近义词是胁迫、要挟和恐吓,如果在一般法庭上有相近的恐吓行为,情节轻微就入刑,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延伸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修改危险驾驶罪的情况汇报:

  草案第七条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作了修改。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实践中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从而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增加规定为犯罪;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时,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律师丁金坤:天津危险品监管者严重失职,涉嫌玩忽职守

  对天津港爆炸事故处罚认定,上海律师丁金坤认为,从刑法上来说,如果排除人为的放火(罪)、失火(罪),则最有可能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即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有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当地的危险品监管机关人员严重失职,涉嫌玩忽职守罪,如果在其中还有不当利益输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受贿罪、玩忽职守两罪并罚。失察、失职的天津各级地方行政官员,亦应当依法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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