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6日电(记者李丽辉)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为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决定自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记者李丽辉)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为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决定自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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