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李松涛)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中国投资、购买房地产的限制放松。住建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这是近10年来外资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最宽松的政策。
这份只有500多字的通知印发于8月19日,共有4条内容。按照这份文件,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从2006年至今,我国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中国投资、购买房地产有过两次重大调整。
2006年,原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对于购买房地产,《意见》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2005~2007年,我国楼市正处在急速上升通道,人民币升值较快,大量外资希望进入我国市场。
2010年,面对楼市中急剧增长的投资热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地产采取严格限制措施: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此次六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则将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才能办理外汇借款结汇的要求取消,对购买住房的数量也未做要求。
“从房地产的角度来看,这个政策的出台是希望刺激房地产投资。”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而从资本的角度看,则是希望防止外资流出。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7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52562亿元,同比增长4.3%,增速比1~6月回落0.3个百分点。
国家统计局认为,与往年同期相比,开发商投资增速处于不断下降的状态,市场开发也呈降温态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新政虽然放宽了条件,但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依然需要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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