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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收50元民航发展基金 告首都机场不当得利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买机票被收50元民航发展基金,北京律师林峰认为此费用没有收取的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他起诉要求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返还。昨天,顺义法院天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林峰诉称,今年7月17日,他在首都机场购买一张从北京去山西运城的机票,机票票款全价为900元,其中包含50元民航发展基金。他向机票代售点的工作人员询问民航发展基金的性质,对方称就是以前的机场建设费,现在改了名字。“工作人员还说,他们只是替首都机场代收这50元费用,代收后要全额交给首都机场。”

  林峰称,他随后查询相关规定发现,首都机场收取民航发展基金,是依据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将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但他认为,该暂行办法在制定时,未按照规定履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力。首都机场收取民航发展基金没有法律依据。

  林峰还认为,首都机场作为经营者,有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首都机场提供的格式合同收取民航发展基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收费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他起诉要求首都机场将50元民航发展基金返还。

  法庭上,首都机场委托律师答辩称,根据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林峰交纳的50元民航发展基金,是负责售票的代理公司替财政部代收的,从收取到上缴财政,都与首都机场无关,首都机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林峰则当庭指出,他在查阅首都机场的财务报表时发现,首都机场收到了返还的民航发展基金,且金额巨大。但确切的返还主体在报表中没有体现。

  对此,首都机场的代理人认为,财务报表中体现的是财政补贴,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划拨。“民航发展基金需上缴国库,国库如何分配这笔钱是另外一个问题。”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名词解释

  民航发展基金

  我国从1992年起开征机场建设费。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的意见》中提到,机场管理建设费的收取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币(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2012年4月,我国废止机场建设费规定,决定改征民航发展基金。财政部于2012年4月公布了《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称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财政部、民航局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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