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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广电副台长被控受贿:收监制费等是“潜规则”

来源:澎湃
江苏南京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陆群
江苏南京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陆群

  8月31日,江苏南京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陆群涉嫌受贿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陆群受贿56万元。

  陆群表示认罪,同时也辩称,他收受各种“感谢费”是行业潜规则,有些则是人情往来。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京中院获悉,法院将择日宣判。

  7万元“制片费”,是受贿还是灰色收入?

  上午10时许,身穿灰色T恤衫的陆群步入法庭,表情平静。57岁的他曾是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党委委员、南京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江苏城市联合电视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级别为正处级。

  检方指控,2007年5月至2013年6月,陆群利用职务便利,在电视剧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0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56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送钱者包括南京、北京、上海、苏州等地影视或文化传播公司,以监制费、制片费、感谢费等名义送出,每笔金额为2万~7万元不等。

  比如,2007年,苏州一家影视公司在南京举办电视剧研讨会。陆群所在的江苏城市联合电视传媒有限公司曾购买过这家公司的几部电视剧,他也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会议期间,这家公司负责人范某为表感谢,送了陆群1盒茶叶,里面还放了5万元。

  对于多数指控,陆群均没有表示异议。

  不过,控辩双方对其中一笔钱款—7万元的“制片劳务费”,展开了辩论。

  陆群和辩护人认为,7万元“制片费”,源于当初北京一家影视公司和江苏城市联合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合作拍摄《康熙秘史》,总共42集。陆群在前、后期皆有参与,北京公司遂以每集1000多元,给陆群支付了7万元。虽然双方没有在合同上注明这笔费用,但这是行业潜规则,是陆群的劳务费,不能算作受贿,应视为不当得利、灰色收入。

  检方则认为,陆群以单位的名义开展工作,是职务行为,既然合同上没有体现这笔费用,陆群就不能收这笔钱,应视为受贿。

  陆群:经手数亿资金,并未以权谋私

  在法庭上,陆群一方面认罪悔罪,另一方面也为自己辩解,一度哽咽说不出话。

  陆群说,他从1982年大学毕业后,就在南京广电工作,至今近33年,工作上一直认真负责,获得过许多荣誉。在他任期,南京广电建章立制,快速发展,成功投拍或参与制作过《潜伏》等有影响力的电视剧。江苏城市联合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市场化改革的试点,是南京广电和江苏省内12家广播电视台联合成立的国有公司,做过许多尝试,取得不少成绩。

  他说,自己曾因为用眼过度,两次入院治疗,平时却没有什么奖励。33年的辛勤工作,和56万元比起来,应该综合考量,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家里还有八旬父母,自己不忠不孝,希望以后有机会尽孝。

  当天,检方亦出示了南京广电开具的说明,称陆群平时表现较好。

  陆群说,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这些钱是行业潜规则和人情往来,行业内都是这么做的,不收不好开展工作。长此以往,原则问题就变成面子问题,没意识到自己违法犯罪了。

  陆群自称没有犯罪的动机,是市场化改革中无奈的一个缩影;他还称自己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采购电视剧都是严格按照程序来做的,他没有打过招呼;他在台里经手过数亿元资金,但没有以权谋私。

  陆群的辩护人亦称,陆群是因为受到市场环境和行业潜规则的影响,他在事后推脱不过的情况下收了监制费、感谢费、制片费等,顶多算是灰色收入、不当得利,与“先收钱财后办事”相比,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  。陆群没有以权谋私,购买电视剧是严格按照程序走的,没有造成损失。

  检方则认为,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都改变不了受贿犯罪的性质。对方是为了表示感谢,希望得到关照,行贿人意图明显。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陆群不能拿权力做交易,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构成要件。

  检方称,考虑到陆群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检方建议判处其10~1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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