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墙入室变卖财物,面对询问,该男子打死老人后,又持木棒袭击出警民警,将两辆警车砸毁。事后经医院鉴定,该男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酒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判处该男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8月19日,省高院对外公布这起故意杀人案复核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对其处刑适当,核准酒泉中院所作出的刑事判决。
经法院复核查明,2014年1月初,赵某翻墙进入敦煌市沙州镇新建巷凌云宾馆大门南侧张某某存放杂物的平房内留宿,并将该院房间内的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物品变卖得赃款265元。1月11日9时许,张某某到该平房院内查看存放的物品,与赵某相遇,遂持一木棒质问赵某为何在院内并朝赵肩部击打,赵某抱住张某某在其鼻部咬一口,将张摔倒在地,张大喊“捉贼”,赵某朝张面部狠踹一脚,持张某某之前拿的木棒,朝张头部连续击打四、五下,木棒断为两截,又持院内一铁锤,在张头部连续击打三、四下,致张颅脑开放性损伤出血死亡,后将张的尸体、凶器藏匿。当日12时许,张某某的妻子王某甲前往平房寻找张某某,发现院内的赵某举动异常后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赵某持木棒打砸处警车辆,袭击处警民警,将处警民警龚某某、张某甲、王某乙、韩某某殴打致轻微伤,将两辆警车车窗玻璃、警灯砸毁,经鉴定被砸毁警车的维修费、材料费为5730元。事发后,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被鉴定人赵某案发时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酒泉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持械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时暴力抗拒,致4名警察受轻微伤,两辆警车被砸坏,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以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省高院经复核后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被告人赵某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对其处刑适当,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核准酒泉中院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西部商报 记者 樊丽 实习生 李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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