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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社厅:灵活就业人员可不回户籍地参保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何颖思

  省人社厅拟放宽部分人员参保政策 已领城居养老金者可改领职工养老金

  广州日报讯 (记者何颖思)外省籍灵活就业人员一直无法在广东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过政策有望放宽。昨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该厅拟规定一定条件的非本省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享受待遇。

  新规拟规定,非本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在我省以企业职工身份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条件也有放宽,这类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向户籍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且在最后参保地以企业职工身份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5年的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最后参保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说,以往必须回户籍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将可以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比如韶关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广州以职工身份缴够5年的,可以在广州参保广州退休。上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中,当男满65岁、女满60岁时,缴费年限还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

  此外,有未缴费时段的可以一次性缴费。其中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规定实施之月存在未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9年。

  原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也可以改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缴纳9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规定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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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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