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王樊报道:15年前,吉安男子徐某在五个姐姐默许的情况下将老宅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如今棚户区改造,六姐弟要求被转让人返还老宅。9月6日记者获悉,吉安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六姐弟的诉讼请求。
经查,2000年,徐某将父母所建的老房以4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并出具了收条。
随后,徐某将此事告诉了其余五个姐姐。此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占有使用和维护,双方没有争议。
2012年,当地决定进行危房改造,该房屋列入改造范围,六姐弟遂要求王某归还诉争房屋。
经当地法院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六姐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徐某的五个姐姐在转让房屋后长达10多年的时间均未向王某主张过权利,足以认定她们认可了徐某的转让行为;诉争房屋位于山区农场,且为土坯房,2000年转让时已较破旧,转让款为400元不属于显失公平;虽然诉争房屋一直都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但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徐某与王某之间订立的诉争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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