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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借贷行为涉犯罪债主可告担保人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召开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发布会。据悉,按照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借款人可以起诉要求担保人还钱,而旧规则认定担保人无需担责。

  发布会通报的一则案例显示,2006年7月8日,李某经文某介绍,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借给张某10万元,年息18%,借期一年。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还款,李某与张某于2007年7月8日续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年利率20%,借期一年。同时,文某向李某出具保证书,承诺对张某所借本息1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2008年8月3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以项目缺少资金为由,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李某起诉,要求作为保证人的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偿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两份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文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发布会上,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仍需要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称,《规定》出台之前,法院的审理思路更多地倾向于由于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借贷合同无效,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亦无效。由此,担保人不用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亦不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还款。但这不利于保护借贷关系中的诚信方,社会上甚至出现了诸多因为躲债、赖账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张自己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怪现状。

  法官介绍说,《规定》出台后,对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问题直接作出回应,在“点对点”的每一个借贷关系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了相关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

  民间借贷案稳增

  发布会上,市一中院民三庭庭长钱俊清介绍称,随着民、商事案件的重新划分,市一中院负责审理商事案件的民三庭从2011年7月起,开始审理该院辖区法院上诉的民间借贷二审案件以及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一审案件。

  截止到今年8月份,该院民三庭已经审理民间借贷相关案件1055件,占该庭室所有案件的30%左右,涉案金额达7个多亿。以该院受理的海淀法院上诉案件为例,2012年相关案件数量为86件,2013年为112件,2014年为128件,2015年截止到8月底,已经达到96件,案件数量一直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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