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9月7日新媒体专电,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6日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南京“6·20”宝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鉴定“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各方关注,网络上也有不少质疑。记者7日采访相关鉴定机构和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南京交管局”),详细了解了整个鉴定的过程。
疑问一:为何6月20日发生的事情,8月31日才作出鉴定结果?
南京交管局: 我们于7月初与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果,这个时间长度符合法定时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委托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目前,虽然鉴定机构做出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鉴定意见,但嫌疑人仍处于羁押状态,后续司法程序还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疑问二:为什么会想到要去做精神疾病鉴定?
南京交管局: 之所以要做精神鉴定,一是犯罪嫌疑人妻子委托辩护律师提出了申请,二是检察院也来函要求作相关鉴定,三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后也有一系列异常表现。例如:犯罪嫌疑人经商的五洲装饰城商户向警方反映,案发当天与他打招呼,他都不理会,行为较为反常;事发当天上午1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还报警称有人要陷害他,手机被人监听了;犯罪嫌疑人在派出所留置审查时表现狂躁,做出用头撞墙等自残行为,且思维、语言时而清醒时而混乱,持续时间较长;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医院治疗时,还曾辱骂护士、护工,在床上小便。
以195.2公里/小时的速度在市区行驶,这种行为匪夷所思,任何正常人,即使是喜欢飙车的人,也不会以这么快的速度在市区行驶。所以刚开始我们怀疑是毒驾或酒驾,但这两个因素都排除后,我们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这些异常表现、家属委托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和检察院要求,决定委托权威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
疑问三:南京脑科医院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如何鉴定的?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 我们是国家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对精神障碍类疾病进行鉴定。我们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委托后,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鉴定。这一鉴定结果不是哪一个人得出来的,而是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来鉴定的。鉴定有5位医生参与,所有的鉴定人员都分别单独阅读了公安机关送检的所有案卷,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检查,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调阅了有关视频资料,并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了目击者。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三大临床特征: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急性,是指起病过程很急,一般在两周内起病;短暂性,是指病程持续时间不长,整个过程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精神病性症状以幻觉、妄想为主要临床特征。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有片断妄想。我们了解到,事发前犯罪嫌疑人存在这种妄想的情况。比如报警说,有人要陷害他并监听了他的电话等等。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我们最终给出了这一鉴定意见。
疑问四:犯罪嫌疑人到底何种身份?之前有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南京交管局: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为江苏靖江人,暂住南京江宁区,其父母为靖江老家务农农民。其父1992年在南京打工,后在南京一装饰城经营水电材料销售生意,因身体原因于2006年将店铺交给儿子王季进经营。其母亲无工作。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驾照在有效期内,之前也没有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疑问五: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之前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如何拿到驾照的?如果拿驾照后患病,为何还能上路?
南京交管局: 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于1998年12月报名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当时医院对于申请人王季进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表明,无妨碍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根据此结果,对其申请予以许可。其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在审验驾照时没有向警方说明过有精神方面的障碍。
疑问六: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何影响?
朗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沈玉宇:
这一鉴定意见可能影响到量刑。“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这一鉴定意见如果得到最终确认,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一鉴定意见,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另外,事故受害方也可以质疑鉴定的科学性,或者提出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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