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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纪委副书记总结国企领导违纪违法新特点

来源:廉政瞭望

  文_李世成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国企领导人员在公共资源使用、公共利益分配中的违纪违法手段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及时分析研判这些新特点,积极制定预防惩治的对策措施,对于做好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化国有企业发展,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资金安全和企业干部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点:呈现“五性” 手法多样隐蔽

  窝串案多发,涉及人员多,主体呈现“系统性”

  国有企业违纪违法案件中,团伙作案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国企“一把手”政治上丧失党性原则,拉帮结派,排斥异己,在企业建立人身依附关系,经济上互相利用牵连,在腐败的环节多人合作,共同谋取非法利益,往往是查处一人端出一窝“硕鼠”,拔掉一棵“烂树”清除多条“蛀虫”。比如川投集团专案中,除“一把手”涉案外,还涉及集团副董事长、集团部门和下属公司有关负责人。

  涉案领域广,违纪违法问题相互交织,方式呈现“多样性”

  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性质,国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往往呈现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违纪问题和违法问题相互交织的特点。比如川投集团专案中,原副董事长赵德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用公款打高尔夫球,私营建筑商正是看准了赵的这个“雅好”,奉上价值几十万的高尔夫球会员卡和价值上百万的高尔夫别墅,让赵车前马后为其承揽工程“效劳”。

  钻制度“漏洞”,打法律“擦边球”,手段呈现“隐蔽性”

  国企违纪违法领导人员为规避调查、逃避惩罚,处心积虑地寻求“安全”的办法。有的以奖励激励、商务活动和为职工谋福利等为借口,从中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有的本人不收受贿赂而由关系人代为收取和保管,然后以关系人名义投资入股关联企业获利;有的搞“期权化腐败”,在位时不收钱,退下来后利用在位时积累下的“能量”换取民营企业股权或创业资本,享受权力回报。有的国有上市公司高管利用企业增资扩股、资产注入等机会,在貌似合法程序的掩盖下,采取违规定向增发、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巨额利益,其操作的专业性、隐蔽性更强,调查的难度更大。

  政企不分,权大责小,重大事项决策呈现“随意性”

  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还在进行中,部分行政权力与企业经济活动密切交织在一起,国企领导人员权力大、责任小,往往把行政权力作为等价交换私利的条件。有的国企领导严重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讲民主,以党政一把手碰头研究代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将重要事项大事化小、大额投资化整为零,使本应上会的事项仅凭主管领导一支笔就审批通过;或者将个人决定的违规操作事项向领导班子作通报,以“证明”经过集体研究,转嫁决策责任。有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甚至与外部人员私下交易出卖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极其严重的权钱交易和腐败问题。

  一人掌权全家致富,个人腐造成全家腐,利益输送呈现“家族性”

  把国有利益向配偶、子女、亲属、同学等特定关系人输送,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从查办的案件看,往往是个人腐败背后隐藏着“全家腐败”,甚至“家族腐败”。有的为配偶、子女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私下进行关联交易,让其专门承接该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或者把利润高的业务安排给自己的特定关系人经营,进行利益输送。有的把国有企业变成“家庭工厂” “亲族公司”,大肆招揽自己的亲属、同学、朋友加入企业,并安插在各个要害部门,为他们共同违纪违法大开方便之门,把企业变成了自己的摇钱树和利益场。

  原因:责任缺失 不作为与难作为并存

  党的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有的国企主要领导看重自己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却淡化了自己的党内职务,忽视了应该承担的主体责任,重视抓经营、忽视抓党建,有部分国企主要领导对企业纪检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认为抓纪检有碍发展,有的甚至设置障碍干扰企业纪委正常开展工作。黄顺福在担任川投集团董事长期间,长期不召开党代会、不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不抓纪检工作,集团除了一名纪委书记外,没有专门纪检机构,没有专职纪检干部,对纪委书记正常开展监督“指手划脚”。

  法纪观念淡薄,逾越标尺红线。纪律是标尺、法律是红线。违纪违法国企领导人员往往丧失对党纪国法的起码敬畏,心中无戒尺,以至其行为已经违反党纪国法还浑然不觉。“八项规定”制定之前,一些国企领导人对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兼职取酬、公款消费、公车私用等违纪问题“习以为常”,对企业内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正视不足,在思想深处没有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还有一些违纪违法的国企领导人员自恃聪明,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违法违纪手段隐蔽不易被察觉。

  外部监督不到位。据统计,2009年至2014年,我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国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件250余件,占比不到同期案件总数的1%,对国企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较地方党政干部而言明显薄弱。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的现象客观存在。此外,一些国有企业还在港澳地区或者海外设有分支机构,开展海外业务,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更是鞭长莫及。由于外部监督不到位,有的国有企业长时间处于监督的“盲区”,客观上助长了这些企业腐败行为的发生。

  内部监督不完善。虽然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是其运营、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够健全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工会治理结构履职不充分、不到位,监督权在管理权下位运行,监督者受制于管理者,尚未形成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约束机制,造成当权者恣意妄为。突出表现为一些国企领导人员在职务上是“一把手”,在决策时是“一言堂”,在财务支出中是“一支笔”,导致副职、班子成员不愿监督,知情的部门怕得罪领导不敢监督,主管机关不知真相不能监督,而职工群众多数又不会监督。当前,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如何加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员的监督正成为新的课题。

  制度执行不落实。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新要求、新精神较多,国有企业纪委虽然写进了文件、上了墙,但在制度的执行上却大打折扣。突出表现为:有的新旧制度融合不够,一些制度规定有重复、有脱节、甚至有冲突,制度缺乏系统性;有的制定的制度笼统性规定多,缺乏可供操作的具体执行标准,或者弹性大,刚性小,缺乏操作性;还有的企业重视抓制度建设,但忽视抓监督落实,对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够,使制度规定成为摆设。

  教育效果不充分。有的企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没有与企业文化建设、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整体推进,搞成了“两张皮”,影响力不够。有的开展形势宣讲的多,而针对性地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进行预防教育的少,结合职工群众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的更少,渗透力不够。还有的往往在问题发生后才进行教育,而不是发现问题苗头就及时打预防针,思想教育没有发挥约束力。

  企业纪委查办案件难作为。具体体现在:定位不准——国有企业纪委查办案件落实以上级纪委为主,但很多企业不清楚是以国资委纪委还是以省纪委领导为主。这个问题在中央驻川企业中尤为明显。职责不明——有的国有企业纪委不愿、不敢查案,抓党风廉政建设只能以编制度、搞教育为主。手段不多——在案件调查和取证中,企业纪委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在调查涉案人员家庭资产等方面措施乏力。加之一些国企“一把手”重发展轻党建,不能有效支持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往往使企业纪委在工作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对策:加强党建 严防严控严查

  加强企业党的建设,推进“两个责任”全面落实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把党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把“两个责任”扛在肩上,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以上率下,狠抓落实。一要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真正将企业党组织融入公司治理结构。二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对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三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注重把政治坚强、作风优良、廉洁勤奋、懂经营、会管理的经营者选进班子。四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在决策、领导、用人、管理、分配、投资、廉政建设以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从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的角度积极探索新型的内部管理模式,预防违法违纪行为。五要加大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力度,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党建工作管理模式,杜绝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员的监督成为“真空地带”。

  加强思想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着力营造崇廉尚廉的企业文化,弘扬“廉洁也是生产力”的正能量。一要深入开展以党性、党风、党纪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二要大力加强预防警示教育,分层分类分岗施教,对负责人、财、物的重要岗位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三要将廉洁从业教育纳入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纪委负责人讲党课、作廉政报告制度,形成长效管用的机制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监督约束激励机制

  一要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国有企业监管机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衡,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各司其职,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确保决策科学民主、执行集中高效、监督及时有力。二要坚持依制度用权,靠制度办事,不断增强制度执行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国有企业巡视和审计力度。三要不断创新国有企业分配激励机制,物质激励与廉政导向相一致,逐步试点推广年薪制、退休金制、股份期权制等,把经营者与出资者“捆绑”在一起,以实现资产增值、企业增效、经营者增收。四要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强化企业资产评估。

  加大纪律审查力度,突出问责追究

  一要坚守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夯实“两个责任”,以查办案件促进企业发展,在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中,始终做到讲政治、顾大局。二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执纪特点,坚持抓早抓小。三要紧紧抓住国有企业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效能监察、项目审计和巡视监督,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四要创新监督审查方式,对问题严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坚决立案调查,同时要综合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开展执纪工作,实现监督执纪常态化、长效化。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深化改革创新,强化国有企业纪委自身建设

  要深化国有企业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作为问题,彻底扭转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工作局面。要强化统筹协调,省纪委和各市(州)纪委要充分调动国资委纪委、国有企业纪委力量,整合三方资源,凝聚执纪监督强大合力。要进一步拓宽国有企业纪委干部的选人、用人渠道,落实好省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充实完善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库。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指导,强化国有企业纪检干部实战培训,通过以案代训,组织参与查办大案要案,推行国有企业联合办案、交叉办案、集中和交叉审理等做法,提升国有企业纪委查办案件能力。要深化“五同共建”,统筹推进中央驻川国有企业干部廉洁教育、政风行风建设、系统防腐治腐、队伍自身建设等工作,全面推进国有企业纪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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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49) 原标题:四川省纪委副书记谈:国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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