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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12名被告人泄露考试机密获刑

来源:新华网 作者:徐俊勇

  日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用作弊器材窃取试题答案

  2014年12月27日,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甘肃农业大学考点,部分利用考试作弊器材的考生在考场接收到考试答案,非法获取到国家秘密。当日下午,安宁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周某、张某、李某抓获。经调查,周某是郑州某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是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居住在武汉,具有研究生学历。3人分别以考研包过、助考为名,在全国范围招收67名考研培训学生,从中收取费用。2014年12月25日、26日,周某3人将考生汇聚到兰州市安宁区一宾馆进行考前培训。培训中,周某负责考生名单,还有另外两人(在逃)负责向培训考生发放作弊设备,并教考生如何在考场中使用。

  2015年3月27日,警方将该案移送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7月20日,安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张某、李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监考老师里应外合泄露试题

  2014年12月20日,英语四、六级考试中,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聘用教师汪某,将试题拿到卫生间,用照相机拍照后,将照相机交给李某带出学校。之后,李某、曾某等“枪手”做题,将答案向考生输送。当日下午,民警将汪某抓获,白某、李某等8名“枪手”也相继被抓获,警方查获发射器3部,无线电接收设备76套、耳机11个等作案工具,以及存有2014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试题的SD卡1张。据汪某交代,他之所以给试卷拍照后将照相机交给他人,是因为收了他人4000元钱。

  2015年5月8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汪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提起公诉。2015年8月18日,安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李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以收买的方式获取国家秘密,利用无线电考试作弊器材帮助考生作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据此,白某等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到1年的有期徒刑等。(记者 徐俊勇)

news.sohu.com false 新华网 https://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9/09/c_128212770.htm report 1131 日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用作弊器材窃取试题答案2014年12月27日,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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