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发布
据新华社电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条件有什么要求?负责人候选人如何产生、怎么选举,如何进行监督管理?近日,民政部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办法特别明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办法明确了负责人候选人产生程序,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
办法规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办法特别规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民政部党组成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介绍,该办法目前只是试行,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都应执行这个办法,脱钩试点结束后,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最终形成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有效制度。
据了解,这个办法是与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相衔接的配套政策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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