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柳州9月10日电 (江世金)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10日通报,一对经营木业公司的夫妻,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经合谋后授意公司会计以他人名义虚开税务发票231份,骗取国家税款25万多元。案件经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家住广西融安县农村的钟某与妻子陈某在县城附近郊区开办了一家衣架厂。2005年3月,衣架厂改为木业公司。经融安县国家税务局批准,该公司于2006年1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范围是木材加工销售,主要业务包括经营木衣架、家俱、杂竹收购等。
2011年至2012年其间,融安、融水、三江等三县附近农村的农民曾先后向钟某、陈某的木业公司出售一些杂竹,为了便于联系货源,这些农民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了本人的名字、驾驶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相关身份信息。
2012年至2013年其间,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钟某、陈某虚构与他人进行货物交易的内容,为自己虚开用以抵扣税款的发票抵扣税款。钟某、陈某先后多次授意公司会计以货主陈某仁、杨某、石某、吴某成、吴某财等人名义虚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231份,开票内容为收购桉木等原材料,造成国家损失25万余元的税款。
2014年10月8日、13日,钟某、陈某分别到融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5年4月1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某、陈某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陈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252321.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钟某、陈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日前,融安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钟某和陈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人各处罚金5万元;两人骗取税款252321.85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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