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股民仍通过电脑盯盘炒股 |
圆桌议题
胡大妈今年50多岁,是河南郑州人,平时最大的爱好就是在家里用电脑“看盘”炒股。8月21日下午,胡大妈家里突然断网。根据媒体报道,胡大妈第二天就前往附近的营业厅报修。工作人员称48小时内将会派维修人员上门检修,可没等来维修人员,直到8月27日,胡大妈家里的网络才恢复正常。可当她再次登录股票账户时,两个账户里一共损失了60多万元。
胡大妈立即找到这家网络运营商,要求赔偿。胡大妈称自己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只能依赖电脑。而营业厅一再拖延维修,导致她在股价大跌时未能及时“撤出”,造成60多万元的巨大损失。
根据胡大妈与该运营商在办理宽带时签订的客户服务协议规定:运营商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包括“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此事在网络上发酵后,对于大妈的此举,褒贬声参半。提出这样的索赔是否合适?如何赔偿才合情合法?运营商和用户在类似的问题上,该如何保护各自利益?不少法律界人士解释说,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这是一起强弱之间的典型赔偿案例,其中不少问题都值得讨论。
主持人 戴平华
嘉 宾
胡东平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尹小健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余泊铭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断网导致股票亏钱,向运营商索赔合理吗?
在这起事件中,胡大妈称由于断网,导致她一个星期内股票都没有抛出,而遭受了损失。那么胡大妈这60多万元的损失,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损失?从法律上来说,能不能作为要求赔偿的理由?
胡东平:胡大妈自己不会使用手机,或者不会通过交易所等方式进行炒股,那么可见其炒股的手段单一,风险是非常大的。断网不是一两天,而是一周时间,她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补救,而她并没与这么做,所以从道德上来看,胡大妈自身的过错要更大一点。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这60余万元实际上没有任何合同以及保障能保证其不会发生“贬值”或者“蒸发”的情况,也就是说这60多万元从法律上来说其风险本身就是持有人来承担。其中包括种种的“不可抗力因素”,实际上是一种有变化性质的损失。在没有足够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以“断网”来要求运营商赔付这60万元,于情于法都是不合适的。
尹小建:从私人感情上看,胡大妈的损失确实值得同情。可再仔细一分析,胡大妈自己不会使用其他方式炒股,也就意味着其缺乏规避风险的手段,这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能怨谁。再看网络运营商,过错肯定是有的,断网毫无疑问是运营商的问题,之后也没有按照规定给胡大妈恢复网络。但这其中就有一点很难说清楚,谁能保证只要不断网,胡大妈这60多万元就不会亏掉?相信连胡大妈自己也不敢保证,所以说,我觉得这是一种单方承担风险性质的损失,要运营商全部赔偿,显然是说不通的。
余泊铭:我也是一个股民,首先我非常同情胡大妈的遭遇,这种事谁也不想发生的。可单纯从事件本身来看,我个人还是支持胡大妈以这样的理由要求索赔,相信法院也会支持。因为这60多万元的炒股损失,有一个很重要的起因,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因果关系”,那就是断网。虽然没人保证不断网的情况下,胡大妈会不会亏钱,但原因是肯定的。可还要注意一点,以这样的理由索赔,即使法院受理,那么也应该分情况来看,双方其实都有责任,到底赔偿多少?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还得看双方的证据。
运营商在此事件中要承担什么责任?
网络运营商在和客户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必须在48小时内解决网络故障等问题。如果违约,对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明确表示,不包括“未实现预期利益或利润”等。那么网络运营商在此事件中,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胡东平:最近,我也看了一些此事的评论,其中有网友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那么如果赚了,那又该算谁的?”如果胡大妈一周后重新登录,发现赚了钱,是不是要感谢运营商呢?这也侧面反映出,这其实就是一种“预期”的收益,谁也无法预料的。
那么回到事件本身,断网以及没有按照规定恢复网络,这是运营商毋庸置疑的错误,首先网络费用等必须按合同赔偿。那么对于合同中规定的“未实现预期利益或利润”等,这部分值得商榷,应该分两个部分看,一个部分就是断网当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胡大妈能证明在断网的当时确实造成了损失,运营商必须赔偿;但对于之后的损失就是另一部分,属于“预期”收益,按照合同,运营商不用承担这部分赔偿。
尹小建:这60多万元的损失,很明显是一种“预期利益或利润”,因为都是由于胡大妈主观因素所左右的,有可能涨也有可能跌。虽然说运营商在合同中规定“未实现预期利益或利润”不予赔偿,大家也能理解,但这确实是一个很难定性的东西。如果说胡大妈看到行情不好,正在抛售,抛到一半断网了,导致其遭受了损失,那么确实是运营商的责任。可又如何证明胡大妈确实是想继续抛售呢?这是很主观的一个概念,除非胡大妈能证明其当时正在炒股,并且能证明其有抛售股票的想法和动机。
个人认为,运营商的责任就是没有提供好的网络服务,可以按合同赔偿。那么对于股票的损失倒是可以不用赔偿,因为胡大妈既然选择了网络炒股,就应该明白其中的风险,应该自己承担。
法律法规应如何完善才能保障双方的利益?
对于类似事件,一些企业都会有一些免责条款,例如这次运营商规定的“未实现预期利益或利润”不予赔偿。虽然是一种企业的自我保护,但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类免责条款如果使用不当容易有“霸王条款”的嫌疑。那么法律法规应当如何完善,才能同时保障双方的利益?
余泊铭:其实诸如此类的事件,一直层出不穷。但运营商往往都会有一些免责条款,有些是合理的,有些又比较强势,而消费者一般根本不会仔细察觉。往往遭受损失之后,难以获得赔偿。虽然这一件事里,运营商的过错可能稍微要小一点,但其“未实现预期利益或利润”不予赔偿等条款,还是值得讨论的。同样是提供服务,比如快递行业,往往在丢失商品后,不管商品多么贵重,一般只赔偿4倍的运费。这样的条款就有点过分,甚至可以称得上是“霸王条款”。
个人认为,法律法规对一些服务性行业,特别是免责这一块,应该加以约束和限制,不能想怎么规避就怎么规定。消费者发生损失时,应该优先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赔偿,而不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参考免责条款。
胡东平:消费者选择网络服务,合同都是由运营商定制。也就是意味着想要购买他们的服务,必须遵守他们的规则,这样的模式确实容易造成“霸王条款”。因为合同的制定不可能做到完全兼顾双方,偏向制定者是肯定的。
目前,我国对于这样的合同,一般都是以合同规定的内容优先,合同有争议的地方再参照法律法规。个人认为,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出台法律法规,使得在合同中不得出现免责条款和声明,发生纠纷和损失时,一切以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操作,这样既然可以规避掉合同的偏向性,保证了合同的公平公正,也能同时保障双方的利益。
◎文/图 曾而礼 新法制报记者戴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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