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后“复出”被提拔,居然再次受贿获刑
杭州滨江区纪委通报全区,要求提升机关科学认人、用人水平
国土局官员14年前因受贿被判刑
刑满后“复出”被提拔,居然再次受贿获刑
杭州滨江区纪委通报全区,要求提升机关科学认人、用人水平
杭州滨江区国土分局地籍科负责人钱某,因受贿近日被杭州市中院二审判处5年2个月。让人惊讶的是,杭州市中院在审理中发现,钱某早在2001年就因受贿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但钱某所在单位没有就解除其公务员身份、免去职务、转为临时工待遇等问题作出明确决议,2004年重新聘钱某为事业编制人员,2007年又让钱某负责地籍科工作,钱某因此有机会再次收受贿赂。
对于钱某受贿案中相关单位在选人用人和档案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杭州市中院专门发出司法建议。接到司法建议后,滨江区纪委(监察局)要求相关单位即时整改,同时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滨江区纪委日前在通报中提到,钱某分别作为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先后两次因受贿被追究刑责,情形罕见。
国土局工作人员
因受贿获刑5年2个月
钱某再次被查的消息,是去年7月3日通过杭州市纪委官网发布的,内容为:近日,高新区(滨江)纪委监察局对杭州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工作人员钱某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目前已由检察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去年12月16日,杭州市纪委官员再次发布消息说,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工作人员钱某受贿6.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滨江区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初至2012年5月,钱某在任滨江国土分局地籍科临时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证查验、土地复核验收等方面为某公司牟利,先后收受该公司贿送的现金及银行卡共计6.5万元。
钱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曾因受贿犯罪判刑
再次“复出”获提拨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再次被查的钱某竟是一位曾因受贿犯罪被判过刑的人。1998年2月,钱某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滨江区土管局(现为滨江国土分局),并担任地籍科副科长,此前他在下城区土管局工作过。因在下城区工作期间受贿问题案发,钱某于2001年12月被杭州市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03年12月底钱某缓刑期满。2004年3月,滨江区国土分局重新聘钱某为事业编制人员。2007年12月,钱某还得到单位提拨,临时负责地籍(利用),负责划拨用地审批、划拨工业用地发证、土地复核验收、土地证年检年审等,在单位属于一个“实权人物”。
据事后调查,钱某被单位重新聘为事业编制人员,是因单位缺人手和工作需要,而钱某业务能力较强。2007年12月,钱某被提拨为地籍科临时负责人,也是因为他平时的工作表现。而钱某没有因为之前受贿被判刑而吸取教训,“潜伏”多年后再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
法院专门发出司法建议
现已开除其公职
在钱某因再次受贿被判刑后,杭州市中院向滨江区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提出,相关单位任用有职务犯罪前科人员为科室临时负责人,存在用人失察问题。
滨江区纪委核查发现,在2001年12月,钱某因受贿被判缓刑后,当时的滨江区土管局根据相关规定,按临时工标准对钱某工资待遇作了相应调整,但未发文免除钱某副科长职务,也未解除其公务员身份。
此外,土管局更名为国土分局后,滨江区国土分局也未就钱某解除公务员身份、免去地籍科副科长、转为临时工待遇待一系列问题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也未专门发文明确,不符合人事管理和档案管理规定。上述问题,也在杭州市中院的司法建议中提及,要求整改。
接到司法建议函后,滨江区监察局通过监察建议函形式,要求滨江区国土分局即时整改,切实加强全局干部人事管理,进一步提升选人用人和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
今年1月,滨江区国土分局解除与钱某的聘用关系,并作出开除其公职的决定。9月11日,滨江区纪委对钱某受贿案和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通报,同时要求全区各部门和单位切实加强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机关事业单位科学识人、用人水平。记者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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