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市城管委举报2929起“车窗抛物”违法行为,除收到部分奖金外,只收到市城管委信访办的一次信访回复,市民杨某很是不满,要求市城管委对其每一起举报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并将市城管委诉至法庭。
昨日从江岸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杨某胜诉,责令市城管委对杨某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举报车窗抛物获3万多元奖金
2012年开始,市城管委在全市展开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整治行动,对积极举报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的市民予以奖励。数千位热心市民参与了车窗抛物举报,杨某是其中较积极的一位。
2012年8月5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杨某向市城管委实名举报2929起违法车窗抛物行为,平均每天举报近50起。经审核,市城管委认定了杨某的部分举报,并向其发放了33600元举报奖金,但并未对杨某的举报作出回复。
举报如石沉大海,杨某不满。2014年12月25日,杨某向市城管委提交了《要求对实名举报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的申请,要求市城管委对其举报的2929起违法车窗抛物行为履行法定职责:逐一查明其举报材料反映的违法事实,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逐一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就处理结果依法逐一作出书面答复。
杨某称,他有权知道自己的举报哪些被查实,哪些没有查实,没有查实的原因是什么;被查实的举报,当事人是否受到处罚,没有受到处罚的原因是什么。
盼逐一答复却收一纸信访回函
2月16日,经过50天的等待,杨某终于收到市城管委的答复。然而,杨某大失所望,他收到的是市城管委信访办一纸《市民来信来访件回复》。
他认为,市城管委信访办只是该委一个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或民事主体资格,所作出的答复不具法律效力。
而这份回复的内容让杨某也不满。该回复告知杨某,在其所提供的视频中,有一部分举报,不属于有效举报范围,或者所拍摄的抛物全过程不清,不符合车窗抛物举报的要求,未通过初步认定;另外一部分已通过有效认定的举报视频,“车窗抛物举报整治专班”将分批审核,并向其发放奖金。但在查处车窗抛物违法行为时,由于交管部门所提供的车辆信息中,并非所有车辆信息都真实有效,有的车主登记错误,有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登记地址电话变更等,导致邮寄送达的告知函及执法文书,未得到回应或被退回,致使查处存在一定困难。部分车主及当事人即使收到了告知函和执法文书,也不主动到专班查证并接受处罚,城管部门对此也并无直接的强制手段。
杨某称,城管委的答复与其请求完全无关,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
诉至法院,要求重新答复
5月6日,杨某将市城管委诉至江岸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市城管委对其作出的《市民来信来访件回复》;责令市城管委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其提出的《要求对实名举报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市城管委称,杨某只是举报人,而不是行政处罚的利害关系人,无权要求市城管委对车窗抛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市城管委也没有确认杨某举报行为、并向其说明查处具体情况的法定职责;而市城管委信访办是市城管委的内设机构,其答复行为代表市城管委,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起诉。
然而,市城管委制定的《关于对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市城管委车窗抛物举报整治专班在受理市民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和证据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初步认定,对认定为无效的举报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认定有效的举报内容,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同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无论是有效的举报还是被认定为无效的举报,专班都应当主动及时告知举报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市城管委并未及时告知杨某相关举报的办理情况,违反了上述规定。其此后对杨某的答复也没有依照该细则规定的流程进行。同时,市城管委对于其行政职责范围的事项作出信访答复于法无据。判决:撤销市城市委于2015年2月16日对杨某作出的《市民来信来访件回复》;责令市城市委针对杨某于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据了解,市城管委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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