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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系上安全带,乘客还不至于被甩车外最终导致身亡。”近日,苏州太仓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时,承办法官不由惋惜道。去年,毛某在苏州打出租车,由于没系安全带,遇到车祸被甩到车外身亡。由于赔偿问题,毛某的家属将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能否认定为“第三者”成为了案件的焦点。
通讯员 张晓晴
现代快报记者 何洁
遭遇车祸
庭审焦点
坐在副驾驶未系安全带,被甩车外身亡
2014年初春的一天晚上,毛某与朋友聚会结束后打车回家。当其乘坐的出租车通过路口时,与右侧方向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巨大的撞击致使坐在副驾驶座位又未系安全带的毛某当即被甩出车外。毛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出租车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车辆负次要责任,毛某无责任。
由于赔偿问题,毛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包括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保险公司在内的共计6名被告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庭审焦点
乘客被甩车外了,能否认定为“第三者”?
庭审中,毛某究竟能否认定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所指向的“第三者”成了案件的焦点。
出租车的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毛某乘坐在出租车内,因为事故的外力而被甩出车外,毛某应当属于出租车的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只在商业车上人员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1万元。
出租车公司则认为,毛某被甩出车外,其性质已经不能认定为车上人员,而应当认定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所指向的“第三者”,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一审太仓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意见,判决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提出上诉。该案经过二审,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最终,法院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按照比例,出租车公司赔偿了52万余元。
承办法官介绍,交强险的赔偿前提是被保险车辆与“第三者”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中明确,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在本案中,毛某与事故车辆分离的唯一原因是两车相撞而产生的作用力,而非毛某自己的意志离开车内;虽然其置于车外有第三者的外观表象,但是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被甩出车外后又遭再次碾轧或碰撞的情况下,其不属于该出租车相对应的第三者。
记者调查
乘客打车
大多不系安全带
对于此案,法官提醒,司机与乘客都应当遵守交规谨慎驾驶,同时系上安全带。那么有多少乘客坐出租车会系安全带呢?昨天,现代快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昨天中午,记者在苏州工业园区打了一辆出租车,坐上前排副驾驶后,只见前面贴有“乘客请系上安全带”的字样,司机只询问了目的地,但并未予以提醒。
“路程近的,大部分在市区跑,车速不快,很多乘客都不系安全带的,没有大问题,我们也不会过问。”这名司机称,只有上高速了,路途远了,才会提醒一下,但系不系还是由乘客自己做主。
有10年驾龄的出租车司机老王告诉记者,坐在前排主动系安全带的乘客还是有不少的,但作为驾驶员只能提醒,有的乘客嫌勒住不方便只能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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