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包括院长宿迟在内的审委会七名委员,并排坐在法官席上,审理了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开先河,尝试审委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庭审结束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院审委会制度改革的相关举措。明确审委会主要审理两类案件,一类是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一类是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委会仅就案件中的某一特定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仍由合议庭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说,审委会对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后,反馈给合议庭,合议庭应当服从。
审委会从以往的以听取汇报为主,变成如今的直接开庭审理,宋鱼水认为,这能够保障审委会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司法实践的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第一案
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亲自审理的这起案子,不是一个普通的案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说,本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中国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且该案的处理涉及知识产权法、行政法中的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其处理结果将对此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
据陈锦川介绍,该案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及时向审委会进行了报告。审委会研究后,认为该案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应由审委会进行审理,因此才决定公开开庭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此案也颇为重视,派了一位副局长出庭应诉。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王才亮对澎湃新闻说,当日庭审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个大法庭里,场面比较壮观:审判席上并排坐着七位法官,书记员席上还坐着一名法官助理和两名书记员。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介绍,上述七名审委会委员均是具有近20年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在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审理中具有丰富经验。
庭审过程持续一个多小时后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以本案的审理为契机,我院对审委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审委会与合议庭的关系、审委会直接开庭审理案件的相关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实践探索。” 宋鱼水如是介绍该案的意义。
划清合议庭与审委会审案范围
庭审结束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该院审委会制度改革的相关举措。
合议庭与审委会是法院内部两种不同的审判组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合议庭和审委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和权责进行了明确划分:绝大多数案件仍由合议庭独立审理、独立裁判,审委会主要审理两类案件,一类是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一类是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如合议庭认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报告给审委会,审委会再决定是否进行直接审理。
为了规避合议庭和审委会审理案件内容发生重复,也为了保持有效衔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庭审过程做了如下设置:由法官助理向审委会总结、汇报合议庭已经查明的相关案件事实,并由审委会主持人明确告知当事人审委会仅就案件中的某一特定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仍由合议庭决定;
审委会对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后,反馈给合议庭,合议庭应当服从。
审委会审理案件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开庭审理,一种是书面审理。
王才亮律师认为,与公开庭审相比,书面审理具有隐蔽性,违背审判公开原则。他建议,在以后需审委会作出决定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均应公开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透明。
审委会从听汇报到直接开庭
审委会制度是当代中国法院制度体系中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曾在中国法制化进程中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审委会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如全国政协委员、高级律师施杰曾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指出,审委会主要根据承办法官的口头或者书面汇报作出裁决,并未直接参与庭审,有违直接审判和审判公开原则之嫌。
云南高院副院长、致公党云南省委副主委田成有也曾撰文指出,审委会的成员不直接参加庭审,缺乏对案件证据的感性资料,工作中不可能对讨论的案件进行详细评阅,不可能全面了解案情,在不亲历庭审的控辩的情况下,仅凭案件承办人的审理报告来做出判决,难免有些主观臆断,这种未经过庭审程序而对案件所做出的决定,违背“审判不离”的原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番改变以往审委会以听取汇报为主的审判权行使方式,而是由审委会直接开庭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做出了大胆创新和有益尝试,”该院副院长宋鱼水说。
对于此次审委会制度改革的意义,宋鱼水认为有三:保障当事人诉权,体现程序正义;直接审理原则的具体体现,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要求;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公正审理。审委会直接审理,能够保障审委会在直接审理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司法实践的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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