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自2015年9月1日起,《临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此次规范的市区主要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办法》提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个人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就近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带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商业设施的征收,在符合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异地迁建。异地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的用地价格,参照被征收设施用地的征收成本,以宗地评估价格作为出让起始价。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空置院落补偿,按房屋建筑的容积率计算,容积率1.0(含)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1.0的,用地面积减去应补偿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最低货币补偿不低于当地新房价格90%
征收个人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征收非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执行。
最低货币补偿面积为45平方米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多层安置住宅按45平方米进行安置,高层安置住宅按47平方米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不得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的,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住改非”房屋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可以在住宅补偿价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但最高不超过40%。
简装按30元/平方米补偿,精装是其2倍
征收个人住宅,对装饰装修给予适当补偿。简装修的,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精装修的,按每平方米60元补偿。特殊装修的,一般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配房、储藏室、车库货币补偿也有规定
配房、储藏室、车库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补足与被征收主房补偿价格的差价,按主房予以还建。还建安置房配建的车位、车库、储藏室采取市场化运作,由住户自愿购买。
临时安置费按3个月计发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应当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按当年度的市场行情测算。征收非住宅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根据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合理确定临时安置费标准,每年度公布一次。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3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过渡期限最长为36个月。
产权调换过渡期:多层24个月,高层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签订协议后确定统一腾空时间,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间开始计发。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采取先还建后搬迁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市区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多层24个月,高层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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