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邢世伟)今日,最高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于今年8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意见》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法院院长应当办案,并规定7种违法审判情形必须追责。
进入法官员额的法院领导应确定办案数量
《意见》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
同时,该《意见》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7种违法审判情形必须追责
《意见》还首次明确审判责任及追责认定的具体内容。7种违法审判的情形分别是:
1、 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还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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