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与郭美美开设赌场案有关的陈卓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检方指控,郭美美、赵晓来伙同陈卓等人先后两次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达173万余元。法庭经过审理对此案当庭宣判,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陈卓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陈卓今年31岁,案发时无业,他和郭美美是多年前认识的朋友。在郭美美案审理时,检方对其指控了两项事实,其中第二项事实就涉及陈卓。根据检方指控,被告人郭美美、赵晓来伙同陈卓等人于2013年6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2013年7月1日晚至2日凌晨,先后两次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寓西塔L2201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李某、梁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173.9万元。
据了解,郭美美的助理吕某以及多名参赌人员指认陈卓和郭美美一起开设赌局,在赌局中记账并抽水。郭美美也在供述中称,陈卓和她一起开设赌局,陈卓负责招揽参赌人员,在赌局中卖保险。郭美美称,当时是陈卓给她打电话,说想约几个朋友打牌,让郭美美再叫几个朋友。陈卓本来是说去外面的会所打,郭美美没有同意,决定在自己租住的公寓房间内打牌,由郭美美准备赌桌和筹码,并叫来发牌手和刷卡的赵晓来进行赌资结算。
对于检方指控,陈卓承认检方指控的罪名,但否认自己在赌局中和郭美美记账、对账,也不承认拿过抽水。他称是因郭美美本人不想卖保险,就让他来卖,以减少参赌者的风险,他也因此从赌局卖保险中获利2万多元。
陈卓认为,郭美美的说法就是想把责任推到他身上,自己只叫过朋友唐某和胡某去参加郭美美主办的赌局,也帮郭美美向参赌者追要过几十万的赌债,但他在赌局中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陈卓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法院判处陈卓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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