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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中先救母亲还是女友”入司法考试题

来源:华商报

  “女友和妈同时落水,你先救谁?”——这一千古难题,令不少男士唯恐避之不及。而21日司法部网站公布前两天开考的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女友和妈”真的进入了考试题,只不过这道选择题的场景不是落水,而是遇到火灾!此外,开车前大量吃荔枝被测出醉驾、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之类的内容,也让一些考生直呼“毁三观”。

  “神题”1:

  女友和妈同时遇火灾应该先救谁?

  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这道选择题,给出的场景遇到火灾:甲在火灾中能救出母亲,但他为了救出女友而没有救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从法律上说,先救谁“合适”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说,甲对他母亲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也有能力救助,但没有救助,所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他分析:甲对女友只有道义上而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亲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也表示,甲对母亲有赡养义务,不救则涉嫌遗弃罪,而对女友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不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徐松林表示,判定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作为的义务。法律规定对近亲属包括母亲在内有救助义务,但是法律未规定当近亲属和其他的人同时遇到危险的情况下一定要救近亲属,因为生命权都是平等的。在两者只能选其一的情况下,不管选择救谁都会造成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不会因为救了女友或者是路人而没有救近亲属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那么,在那何种情况下会构成不作为犯罪?徐松林说,如果近亲属遇到了危险,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去救助,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神题”2:

  吃荔枝吃成醉驾是危险驾驶罪吗?

  吃荔枝与醉驾也入题了。试卷二第13题问“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给出的选项中有一个是: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那么,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彭新林说,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是醉酒驾驶,也就是说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所以吃荔枝即使达到醉驾的酒精含量标准,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吃荔枝主观上没有直接和间接侵害公共法益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丁一元分析认为。

  “神题”3:

  跳楼自杀却砸死了行人要负责吗?

  今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的第一题考查的是因果联系,其中有一个选项提到“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如果甲精神一直都很正常,并且跳下去后很幸运没死,作为成年人,甲要负刑事责任吗?

  “这得分情况。”彭新林说,倘若甲是故意跳楼,并且跳楼时明知楼下有人,他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会或者可能会砸中他人并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此时仍跳楼放任结果的发生,则属于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如果甲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结果的发生,这时跳下砸死人的,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跳楼者甲是意外坠楼,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甲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在广州大学城就发生过真实的事例。”丁一元告诉记者。

  根据判决资料,2007年8月,广州药学院在校生邓某某通过伪造某公司印章、授权书承接了一项商业活动。9月,该活动刚开展,就因所用申报资料虚假而被工商、城管部门取缔。邓某某也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无法面对的邓某某,在2007年9月3日下午4时许,从广州大学城广州药学院学生宿舍7楼纵身跳下。未料,女大学生欧某某刚好从楼下经过,纵身而下的邓某某将其砸伤致死。2009年3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邓某某判刑3年6个月。

  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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