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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给成员定规矩 一年两次无故缺席应辞职

来源:大河网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赵强

  身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却经常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中,只开会不发言、只点头不建议……今后,这样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将职务不保。

  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提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一次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应当辞职。会议审议中发言情况,将记入履职档案。

  【自身素质】

  要熟悉宪法

  草案共18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作风建设以及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履职活动等作出规范。

  其中,草案专门提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熟悉法律”。

  草案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履行职责必备的知识。

  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履职】

  其他社会活动

  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身兼社会职务,如果遇到常委会工作和其他工作“撞车”的情况怎么办?两者谁先谁后?

  草案明确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履行组成人员职务给予支持。

  另外,草案还规定,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相关立法、监督等工作和活动。

  【发言】

  会议发言将记入履职档案

  只开会不发言、只点头不建议的现象,也是省人大常委会此次着力解决的问题。

  草案规定,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时,应围绕会议议题主动发表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提出要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制度”。履职档案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履职情况。

  而且,履职档案将作为换届时推荐常委会组成人员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

  【纪律】

  一年内两次以上

  不出席常委会会议应辞职

  为增强守则的严肃性、可操作性,草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守则、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草案明确了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4种情形:第一,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缺席常委会会议天数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第二,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一次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的;第三,因身体健康、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原因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第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启生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3年出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上海、河北、安徽、福建等20多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也已经制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河南商报记者发现,与其他省份相比,在针对组成人员违反守则的处罚方面,我省的要求更加严格。

  比如,河北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要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福建省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书面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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