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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生冤假错案 检察人员一律问责

来源:新文化报

  先看看这个《意见》为何要出台?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问题反映强烈。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司法观念陈旧、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司法体制机制不健全,其中就包括司法责任制不完善。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检察官办案信息实行全程留痕

  赋予检察官相关办案权和决定权的同时,必须相应地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公正司法。

  为此,《意见》在原来检察机关监督体系的基础上,完善了多个方面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

  《意见》规定,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对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流程监控,全面记录检察官办案信息,实行全程留痕。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建立符合检察规律的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意见》指出,当事人举报投诉检察官违法办案,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有迹象表明检察官违法办案的,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检察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发生冤案或被告人逃跑一律问责

  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通过科学划分司法责任,使办案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意见》从司法责任的发现途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三种追责方式:

  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意见》强调,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

  ●总体目标

  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确保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办案机制

  独任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带领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从事办案活动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负责人,承担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等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其他检察官:在主任检察官的组织、指挥下从事具体的办案活动

  ●逮捕、起诉、诉讼机制

  审查逮捕、起诉案件:由检察官对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决定初查、立案、侦查终结等事项,由检察官提出意见,经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诉讼监督案件:检察官对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或提出(提请)抗诉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部分资深检察员组成

  检察人员哪些情况应承担司法责任?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的:

  (一)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四)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五)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七)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八)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九)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十)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二)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三)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四)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六)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

  (七)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八)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他们的职责

  检察长职责

  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是否逮捕或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决定是否起诉;

  (三)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或提请抗诉,决定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

  (四)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以及复议、复核、复查;

  (五)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重要侦查措施;

  (六)决定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

  (七)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八)主持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对检察官进行考评;

  (九)组织研究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履行的其他职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受检察长委托,可以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关职责。

  2 检察官职责

  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讯问一次。

  下列办案事项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

  (一)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

  (三)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

  (四)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

  (五)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

  (六)出席法庭;

  (七)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3 检察官助理职责

  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三)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四)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五)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七)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

news.sohu.com false 新文化报 https://enews.xwh.cn/shtml/xwhb/20150929/224679.shtml report 4435 先看看这个《意见》为何要出台?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问题反映强烈。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司法观念陈旧、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但深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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