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泾县原副县长茆卫喜因受贿37.08万,被宣城市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据悉,早在2011年,泾县纪委在接到举报后,曾找茆卫喜谈话,可此后茆卫喜依然多次受贿。
七年共受贿37万余元
茆卫喜今年47岁,曾担任泾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茆卫喜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企业入园落户、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接受请托、提供帮助,收受周某某、晏某等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08万元。
2014年5月,安徽省委巡视组向宣城市纪委交办了茆卫喜有关违纪问题线索。 7月初,茆卫喜被宣城市纪委办案人员带走,7月22日,宣城市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归案后,茆卫喜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赃40万元。
纪委书记2011年曾找他谈话
其实,茆卫喜的东窗事发早有征兆。早在2011年三四月份,泾县纪委就接到举报,时任纪委书记曾找茆卫喜谈话。但此后,茆卫喜仍继续受贿。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茆卫喜分别收受晏某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4万元。 2013年初泾县两会期间,茆卫喜收受吴某乙送予的3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茆卫喜又收受吴某乙3000元购物卡。
2013年9月,得知他人在检察机关供述了向其行贿的事实后,茆卫喜向县长汇报,自称逢年过年收受了一些烟酒礼品。2014年5月,茆卫喜又向县委书记汇报了自己的经济问题。
构成自首获减轻处罚
今年4月8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茆卫喜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违法所得37.08万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茆卫喜提起上诉。宣城中院审理认为,案发前茆卫喜已主动向领导和组织汇报其违法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调查处理。依据相关规定,茆卫喜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日前,宣城市中院终审作出改判,以受贿罪判处茆卫喜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违法所得37.08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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