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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女嫁港翁成“二奶” 借数百万经商被控诈骗

来源:信息时报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十二年前,从东北来广州谋生的女子曾小芸再婚嫁给了年长她13岁的香港商人,同居生女后,才得知对方自称丧偶是谎言。得知真相后,她开口向他借钱做生意,又主动分手离开广州到北京,之后却被“老公”的两个朋友控告诈骗。汕尾市中院一审认定曾小芸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曾小芸上诉,广东省高院二审撤销原判,并裁定汕尾市中院没有管辖权,指定移送到广州审理。

  记者获悉,今年5月该案在广州中院重审开庭,最终以广州市检察院撤诉结案,被羁押在看守所长达3年之久的曾小芸重获了自由。(因涉及隐私,报道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审判焦点

  汕尾司法机关有无管辖权?

  法庭上,曾小芸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地”在广州,汕尾市司法机关无管辖权,本案缺乏基本犯罪事实,完全属于事实婚姻夫妻间的经济纠纷。庭审期间,关键证人刘多金不肯出庭接受质证。

  律师提出,曾小芸与被害人刘正和陈宇在“借款”前并不熟悉。此外,曾小芸与被害人刘正和陈宇的“借款”,都在广州交款并写借条,三人均居住在广州,曾小芸在被抓捕前从未去过汕尾。

  巨额借款到底是谁给的?

  律师提出,刘正、陈宇与刘多金关系密切,陈宇在刘多金曾任总经理的广州某房地产公司做会计五六年之久。且两人不可能有370万元借给曾小芸。曾小芸称,涉案的370万元资金(含高息在内)属于刘多金,是为了达到控制曾小芸并与其长期同居的目的。曾小芸主动结束同居关系后,不排除刘多金以两人名义“借款”,后又唆使两人报案对其报复。律师认为,从两人在“借款”到期后近半年里从未向曾小芸催要,且不断“借款”给曾小芸,也可得知该款不是他们二人的。

  一审

  定罪判十年

  有罪

  2013年1月21日,汕尾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曾小芸辩解自己没有诈骗及辩护人提出曾小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遂认定曾小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曾小芸不服上诉。

  律师认为:

  ●该案关键证人拒不到庭接受质证,以致关键事实未能查清;

  ●原判决对所认定的事实未达到“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曾小芸搬离广州是由于与刘多金的感情不睦,而不是原判决认定的为了非法占有刘正和陈宇的“借款”。

  二审

  撤销原判,移送广州审

  转折

  2014年2月18日,广东高院作出了二审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曾小芸向被害人刘正和陈宇先后5次借款发生于汕尾市豪都酒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汕尾中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撤销汕尾市中院的一审判决。

  同日,广东高院作出两份案号相同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书之一指定汕尾市中院将该案移送广州市中院审判,并请该院在收到此决定书后即书面通知广州市检察院;决定书之二指定广州市中院接受汕尾市中院对该案的移送。

  重审

  检察院撤诉,无罪释放

  无罪

  2014年7月22日,广州市检察院指控曾小芸犯诈骗罪提起公诉。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之后,广州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曾小芸撤回起诉。今年5月28日,广州市中院认为广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

  2015年6月3日,曾小芸无罪获释,至此她已经在看守所内待了3年多的时间。她后来才得知父亲在她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去世了,家里人瞒了很久。重获自由以后,曾小芸首先买了飞机票回老家探望老母亲。据悉,曾小芸已向汕尾市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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