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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称“酒托宰客”无法调查:证据不足

来源:澎湃新闻

  黄金周期间,有游客投诉称在丽江遭遇酒托,被坑5000元。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于10月3日、4日分别暗访了丽江市古城区内两家酒吧,披露了丽江大研古城的酒托现象。

  10月7日,由丽江市古城保护管理局牵头,四部门向澎湃新闻作出联合回应,称于6日下午对涉事的两家酒吧暂停营业开展调查,但因“收集和提供证据不足”,无法证明“酒吧与该女子有联系、存在协议促销、存在收取回扣等行为”,无法证明记者暗访视频中女子为“酒托”,其中一家咖啡吧确实存在不开发票拒开收据而被调查。

  不过,丽江市的古城保护管理局、古城公安局古城派出所、价格监督检查局、古城区工商局四部门在联合调查并作出上述结论前,并未向澎湃新闻记者索要任何证据。

  就在丽江四部门回应后两天,国家旅游局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5A级景区核查情况称,丽江古城景区主要存在欺客宰客情况严重,出租车普遍不打表,商户存在欺客行为,餐饮场所等价格虚高等诸多问题。

  律师:涉嫌诈骗,警方应立案侦查

  丽江市四部门的回应称,所谓“酒托”,“是指在酒吧等高消费的场所,安排‘服务员’与人聊天,以交朋友等理由为诱饵,诱骗他人至酒吧消费高价酒水,所谓的‘服务员’就是‘酒托女’。当消费者结账时发现被‘宰’而拒绝付款时,又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消费者付款”。

  澎湃新闻发现,丽江市古城保护管理局回应的情况说明中,上述对“酒托”的定义来自百度百科。

  回应称,网络报道视频未显示酒吧服务人员或同行女子威胁或要挟记者,而记者看过酒水单后,未质疑和拒绝并自主付款刷卡,无法界定为敲诈勒索罪。

  回应还称,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古城公安局古城派出所、丽江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古城区工商局四部门联合调查后认为,古城内新华街的雪山若情观景台咖啡吧、北京青年酒吧的酒水明码标价,是客人对价格知情后才刷卡消费。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7月,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就曾接游客投诉,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丽江古城酒托进行排查处理,两家酒吧涉无证经营及“酒托”受到处罚。这次执法中,执法部门并未通报,消费者是否对价格知情,或遭到威胁。

  而澎湃新闻记者检索发现,署名为俞小海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在《犯罪研究》2014年第4期上刊文称,通过对33个“酒托”诈骗案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得出以诈骗罪定性“酒托”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

  2011年11月24日《检察日报》报道了河南郑州的“酒托女”24天骗40余万元,多在茶楼作案。该起案例中,消费者李先生也是与“酒托女”在社交软件结识,经见面、被带进酒吧消费,“酒托女”也是主动连续加红酒20瓶,李先生也是自主付款,并没有遭受暴力威胁,后回家意识到被骗才报警,经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共查获假酒20余件,责令停业整顿15家,治安拘留23人。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对一起酒托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酒托女娜娜、婷婷、小红、妙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刑罚。键盘手小强、南南也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六名被告人还分别被处以3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诈骗罪有个典型的特征,就是被诈骗者往往主动将财务交给对方,是心甘情愿的典型行为,因为对方虚构、隐瞒的真相迷惑受害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著名律师朱明勇说,暴力威胁直接就是抢劫罪,恐吓是敲诈勒索,所以暗访揭露的现象和游客的遭遇符合诈骗罪的要件。

  朱明勇指出,所谓的“酒托女”并非是法律概念,只是老百姓的通俗说法,实际上是指以某种借口诱使顾客去进行不正当的消费,本质上讲,这些女人并不是真正的要与别人约会、谈朋友、甚至一夜情去某个地方消费,消费才是她们唯一的目的,她们的核心是引顾客到某地高额消费,而并非是聊天时的“艳遇”,这一行为本身就符合了诈骗罪本质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典型手段,这是诈骗的特征之一。

  此次暗访消费过后,记者再联系对方时,对方拒接电话、删除微信,这就是对方达到了朱明勇律师所指出的消费的唯一目的。

  朱明勇说,第二个典型的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她带你去消费,你点了一壶98元的茶,但是她却点了一堆你不知道是什么东西的东西,那个名字不符合《价格法》中所要求明示产品的商标、产地、成分、价格、有效期、规格型号等,搞了一个虚假的不知道是什么消费内容的东西,隐瞒了消费产品的真实信息,虚构了产品的价格,甚至真实价格都无法得到确认,这是诈骗的第二个特征。”

  在此次暗访过程中,正如朱明勇所言,对方点酒后,端上来的酒已经是酒杯或者调酒器中调好的产品,而至于成品什么样、产品具体信息如何,两家酒吧均没有明示。10月3日,记者暗访时,对方点了4杯酒和1壶咖啡,最终只喝了1杯酒,朱明勇律师说:“这就是以隐瞒真相达到消费为唯一目的的具体表现,本身已构成诈骗”。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也认为,此次暗访记者的遭遇完全符合被诈骗的构成要件,丽江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因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小琳”等人涉嫌虚构“到丽江旅游”、“寂寞想喝酒”的事实,并伴有暗示“艳遇”的虚假引诱,骗取游客“支付”了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的巨额消费。

  丽江联合调查组所引用“当消费者结账时发现被‘宰’而拒绝付款时,又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迫使消费者付款”才算“酒托”的回应混淆了“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消费者在明知消费清单价格的情况下依然自主付款,只能说明消费者仍然处于被诈骗的状态下,不能因为“自主付款”未提异议而否认被诈骗的事实,试问:被骗了的人谁不是自主付款?谁会提出异议?反过来,如果消费者当时提出了异议并拒付款项,而又受到暴力或者威胁而付款,说明消费者已经察觉被诈骗了,此时案件性质就发生了转变,“酒托”及其酒吧构成了抢劫罪。所以,丽江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维认为,暴力、威胁、强迫不是衡量是否是酒托的唯一标准,这只是其中一个表现,如果是以欺瞒真相的方式让游客消费达到谋利的目的,就是托儿。

  丽江回应:证据不足,调查处理工作无法推进

  律师:应予立案侦查,查证手机号或微信号即可

  丽江的上述回应强调,酒吧销售的酒水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者有自主制定价格的权利,“并未构成价格欺诈”,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细化商品明码标价内容,积极规范价格行为”。

  2015年7月丽江曾通报查处的“酒托”案,2015年7月27日晚,2名“酒托”带6个游客到该酒吧点了6瓶红酒和小吃,共消费1万余元;27日晚19时许,2名男游客和1名“酒托”到酒吧点了1瓶红酒和小吃,共920元。

  如果按照此次联合调查组的通报,“酒吧销售的酒水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那么7月份通报的这两起案例中的酒水价格,应该就算所谓“市场调节价”。

  曾维昶律师说,酒吧消费自然属于《价格法》自主定价的范畴,但是,并不是没有法律限制,该价格完全超越了《价格法》“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的规定,严重背离了市场法则,一个普通酒吧如果将一杯酒定价为2万元能合理吗?因此,《价格法》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况且记者的遭遇已经不是一般的市场价格行为了,而是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

  丽江四部门的回应称,因收集和提供证据不足,导致调查处理工作无法推进,回应称记者“无法说明”聊天记录中两网友女子的基本情况和个人信息,“暂未找到视频中女子进行相关对证和质询工作”,无法证明视频中女子为 “酒托”。该回应还称,记者“无法提供”新闻报道中涉及人物“出租车司机”、“客栈老板”、“知情人士”、“深圳游客”的个人情况和信息来源,“无法证明这些人物的真实存在及所提供信息来源的真实性”。

  但事实上,报道刊发之后,丽江市相关部门并没有主动联系记者,在记者追踪报道时,相关职能部门也并没有向记者索要任何证据,却多次回应称记者无法说明或提供证据。朱明勇律师称,调查部门在见过暗访记者、知道刊发媒体的情况下,并没有主动联系求证调查,也没有调取任何线索证据,只是单方面的涉事酒吧的证词,没有客观公正。

  朱明勇律师也指出一个典型的现象,《价格法》要求明示消费产品的成分、规格型号等具体信息,而当时暗访记者看到的明码标价的点餐单,和结账时看到的明码标价的单子可能并不一致,而酒吧明码标价的点餐单和暗访记者的埋单单子,跟执法人员检查时对方上交的单子也可能不一样,还有消费的产品是否跟调查时看到的产品一致,这些都无法得到确认,所以为了客观公正,丽江市四个职能部门应该主动联系记者、证人、线索进行求证调查,而不是仅仅对被举报者进行单方面询问,以单方面证词仓促地作出上述结论。

  曾维昶律师称,丽江职能部门《回应》取证难完全是托词,只要联系记者,提供手机号码(目前手机号码都是实名登记),完全可以设法找到涉事“酒托”取证。

  朱明勇律师称,现在的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经举报后完全可以由网警掌控,容易监控查证;通过电话号码,公安部门完全可以查到对方到底是否长期驻扎在丽江,“如果这些人不是正如她们所说的那天赶到丽江来旅行,而是长期驻扎丽江,也容易查证‘酒托女’的身份,为什么她喝了酒人就消失了呢?”

  曾维昶律师也认为,联合调查组在根本没有联系记者,更不知道记者手里还有什么证据的情况下匆忙做出“无法取证”的“回应”,是对丽江国际形象的不负责任,对公众知情权的不尊重。

  上述四部门的回应承认,雪山若情观景台咖啡吧确实存在报道中“老板不开发票、拒绝开具收据”的情况,调查组已通知税务部门就此展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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