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喜隆多购物中心大火案追踪
喜隆多46商户获赔440万
两年前因麦当劳电器故障引发火灾部分被毁商户起诉商场、麦当劳等保安公司现场安保获赔60万
自2013年喜隆多商场发生火灾至今已整整两年,虽然大部分商户拿到了补偿,但仍有多位商户未就赔偿与喜隆多购物中心、麦当劳、石景山农工商总公司等三单位谈妥。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自2014年9月至今,石景山法院已审理50起因喜隆多大火的赔偿纠纷案件,除3位商户撤诉外,其余46位商户共获赔440余万元,索赔保安费的保安公司获赔60万元。判决后,三商户嫌赔得少上诉被一中院驳回。
商户索赔 商铺遇大火46商户索赔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点多,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的喜隆多商场发生大火,过火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消防官兵奋战8个多小时将火扑灭,火灾致两名消防战士牺牲。后消防认定,火灾原因是该购物中心一层麦当劳餐厅内甜品店电器故障发生火灾,且未及时扑救所致。
一年以后,49家商户(后3家撤诉)因商品毁损无法经营分别起诉喜隆多索赔。
据了解,喜隆多购物中心的产权人是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商户们认为,该公司监管不力导致灾祸发生,故将喜隆多购物中心、北京麦当劳食品公司以及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诉至法院,共索赔千余万元。
同时提起诉讼的还有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该公司称,灾后应相关部门要求,该公司每天安排三个班次、每班次30人到现场协助维护秩序。截至2014年6月3日,共产生保安劳务费478.18万元等费用。因协商未果,故起诉三被告支付各项费用471.73万元。
被告辩解 请保安是政府应急行为与己无关
庭审时,三被告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认为商户们的索赔数额过高,没有证据支持其请求,希望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应承担的份额。
而对于保安总公司的起诉,麦当劳辩称,他们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该公司起诉没有事实依据。
喜隆多购物中心也称与该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他们的行为是政府公共事件的处置,不应收取费用。”
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则辩称,“保安总公司是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其行为是政府的应急措施,应由相关部门安排费用,且原告所要求数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企业按规纳税,不需因个别事件另行支出费用。我方虽是产权人,但日常维护由承租人负责,此事件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查明 物品被烧毁损失难评估
法院审理后查明,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是喜隆多购物广场的产权人。喜隆多购物中心租得该房产后分租给商户,并按位置、按月收取摊位租金4000元至7000元不等,麦当劳在一层经营餐饮。
事发后,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导下,被告三方与数百商户代表经摇号委托北京某评估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因本案原告所在楼层全部物品均已烧毁,具体库存数量等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评估公司无法出具评估报告。
保安服务总公司应相关部门要求进驻现场管控,后为工作之便,在现场搭建了临时房屋并安装空调。2014年6月3日,保安公司将现场管控交予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及被告喜隆多购物中心。但因场地所限,实际情况为每天确有四至五名保安在民警带领下对现场进行管理,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
法院判决 商户获赔440万保安公司获赔60万
庭审时,46户商户们和保安公司均提供了进货单、送餐单等相关单据。三被告均认为,商户们出示单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数额、库存商品、装修及商铺内物品情况,他们也不认可保安公司所出示的单据。
法院认为,麦当劳食品公司的甜品操作间失火后未及时扑救,是火灾的直接原因;喜隆多购物中心公司处置不当,造成火势蔓延,两方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作为产权人,对出租场所日常监管不力,应承担次要责任。
保安公司在火灾发生后,进入现场管控,客观上是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保证下一步赔偿顺利进行,保护了三被告利益,故三被告应支付相关费用。保安公司在火灾发生时具有一定处理突发事件性质,待事件稳定可控后应及时与三被告协商费用的支付问题,使被告可选择是否继续由其提供相应的保安服务。
法院综合考虑商户们及保安公司所列举证据、商铺面积与位置、租金高低、经营商品品牌、类型、合同履行期限,参考已赔偿完毕的商户,判令三被告赔偿46位商户440余万元,赔偿保安公司劳务费60万元。判决后,三商户认为赔偿过低上诉,被市一中院驳回。
案件回放 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受审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石景山苹果园南路东口喜隆多商场发生火灾。消防指挥中心调派15个消防中队、63辆消防车、300余名官兵全力进行处置。经过多个部门紧张工作,上午11点,大火被扑灭。
2014年10月14日,喜隆多大火事故中的5名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石景山法院受审。
5人分别为麦当劳杨庄餐厅总经理李晓燕、生产运营经理陈衍杰,喜隆多购物中心办公室主任齐新、夜值经理陶张明、消防中控员刘波。除刘波外,其余4人均被取保候审。
文/记者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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