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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洁敏李春城两虎同日伏罪 两人被判16年和13年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晨报
10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分别宣判,蒋洁敏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李春城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蒋洁敏李春城两虎同日伏罪

  10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分别宣判,蒋洁敏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李春城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蒋洁敏案

  受周永康指使为他人提供帮助

  10月12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法庭认定被告人蒋洁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物和滥用职权使他人获取的非法利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蒋洁敏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76.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主动交代构成自首从轻处罚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洁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到案后,蒋洁敏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还能够如实供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上,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70余人参加了旁听。

  ●蒋洁敏简历

  蒋洁敏,男,汉族,1955年10月出生于山东阳信,1972年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在职研究生班政治学专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历任胜利油田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常委;青海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中石油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重组与上市筹备组组长;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青海省副省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中石油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石油股份公司董事长、总裁;中石油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兼中石油股份公司董事长。

  被宣布接受调查时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案情回顾

  2013年9月1日

  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6月30日

  蒋洁敏被开除党籍。

  2014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蒋洁敏立案侦查。

  2015年3月19日

  蒋洁敏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审查起诉。同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4月13日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蒋洁敏案。

  李春城案

  违规为特定关系人提供帮助

  10月12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认定被告人李春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四川省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成都市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9.7957万元。

  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在担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成都市委书记期间,违规为特定关系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7282.5197万元。李春城还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万元。

  具有重大立功予以从轻处罚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对于受贿犯罪,李春城具有如实供述罪行、重大立功、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滥用职权犯罪,李春城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春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60余人参加了旁听。

  ●李春城简历

  李春城,男,汉族,1956年4月生,辽宁海城人,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助理研究员。

  1983年至1987年在哈尔滨工业大学任教师、党委组织部副部长;1987年任共青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党组书记;1988年至1998年先后任共青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书记、哈尔滨市太平区委书记、哈尔滨市副市长;1998年至2012年先后任成都市副市长、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市长、成都市委书记、四川省委副书记等。

  中共十六大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案情回顾

  2012年12月6日

  李春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4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李春城立案侦查,李春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5年3月19日

  李春城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4月23日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春城案。李春城作最后陈述:“自己羞愧难当、痛悔不已。我错了,真的对不起大家。”

  综合新华社、央视报道

news.sohu.com false 综合 https://bjcb.morningpost.com.cn/html/2015-10/13/content_369540.htm report 3578 10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分别宣判,蒋洁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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