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日前,“反腐败的刑事法治保障”研讨会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最高院咨询监督专家吴沈括提出,针对目前跨国追逃的贪腐人员中已取得外国正式居留身份者,利用所在国移民法直接或间接规定的非法移民遣返制度遣返是一条有效途径。
吴沈括说,外逃贪官取得国外正式居留身份者,大多集中在G20这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近年因这些国家移民政策收紧,目的国逐渐扩展到非洲等欠发达地区。
这些人获得了外国居留者身份,给我国的追逃追赃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一方面,能取得外国合法居留身份者往往有一定的境外生活经验,在当地有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具备更强的反侦查能力。
另一方面,基于当事人具有外国合法居留身份的事实,所在国有权机关即使愿意配合我国跨境追逃追赃,也会受其国内法律更多制约,比如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因此配合工作会明显迟滞。
利用在逃人员所在国移民法直接或间接提供的遣返型救济手段,能有效减少外国有权机关受到的国内制度阻力,使其配合不再仅是“友情支持”,而是转变为受其国内法约束的积极作为义务。
在犯罪分子的遣返方面,外国有权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并没有必须遣返的当然义务;而根据外国移民法直接或间接规定的非法移民遣返制度,该国有权机关遣返非法移民(犯罪分子)便具有应当性,是基于其本国法的作为义务。
但要充分利用所在国的“非法移民遣返制度”,前提是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我国法律目前未明确规定该制度,对于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潜逃或不到庭的情况,通常按撤销案件处理或中止审理。
而在许多国家,均建立了一定范围内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适用于被告人潜逃、被告人扰乱法庭秩序被带离法庭或被告人到庭确有困难等情况。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刑事缺席审判这一制度配套,故无法通过缺席审判形成我国有罪判决然后争取外国的承认,自然也就很难利用所在国的非法移民遣返制度来遣返在逃贪腐人员。
专家建议被告人潜逃国外法院可缺席审判
吴沈括建议,应尽快建立符合我国法治原则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理想的程序应当是:国内缺席审判判决外逃贪腐人员有罪,所在国承认我国刑事判决后依据该国移民法取消在逃人员合法居留身份,最后根据所在国非法移民遣返制度将在逃人员遣返回中国。
同时,通过我驻外使领馆系统建立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有权机关的联系渠道,在及时、有效、可控的原则下传递有关当事人的有罪判决信息,提请外国有权机关依职权启动相关移民管理程序。
此外,必要时借助当地律师等中立第三方力量,根据该外国法提起居留合法性异议请求,敦促并监督外国有权机关及时启动相关移民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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