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0月19日电 (刘贤 郭金生 张慧)记者19日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综合考虑上诉人谭某在被提起公诉前已支付所欠工资、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决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8月15日,谭某从某房产公司承包了其位于重庆市南川区的一段工程劳务,并随即组织工人施工。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某房产公司先后将1050万元工程款支付给了谭某。2013年底,工程顺利完工,谭某却长期拖欠钢筋工廖某、田某等15名工人工资27.6万余元。廖某等人到重庆市南川区劳动部门反映,该部门两次通知谭某前来接受调查,谭某均置之不理。
2014年11月27日,重庆市南川区劳动部门给谭某送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谭某3日内支付所欠工资,谭某仍然不予理会。201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逃匿至新疆的谭某抓获。同月24日,谭某支付了所欠廖某等15名工人的劳动报酬。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谭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依法从轻处罚;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谭某不服,上诉至重庆三中院。
二审期间,谭某向法院提供了所居住村委会出具的有能力帮教证明、廖某等人谅解书等新证据,并在二审判决前支付了一审判决判处的罚金。
法院二审审查认为,谭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虽然谭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未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其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人数、金额、时间等实际情况,不予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谭某在本案中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积极缴纳罚金,悔罪表现明显;廖某等人也出具了谅解书,希望对谭某从宽处理;谭某所居住村委会也认可谭某悔罪表现,有能力对谭某进行帮教,对谭某判处缓刑不会再有危害。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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