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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天客隆公司总经理涉侵占3400万获刑14年

来源:法制晚报

  原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启瑞,被控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3456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杨启瑞不服上诉。

  昨日,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杨启瑞坚称自己无罪。

  检方指控天客隆总经理被控侵占资金3400余万

  现年57岁的杨启瑞是北京人,研究生文化,原系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天超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东城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杨启瑞在担任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资金3474万余元非法占有。指控具体为三项。

  杨启瑞指使其下属工作人员以虚开本公司发票、购买外单位发票等方式进行列支,共支取公司现金2555万余元。

  在转让河北天客隆商业有限公司股权过程中,杨启瑞将公司应收取的股权转让款325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杨启瑞还以法务费、礼品、走访费等名义支取公司“小金库”内资金593万余元。

  2013年9月3日,杨启瑞被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民警带至该队接受调查。

  据了解,杨启瑞被抓缘于举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杨启瑞通过填写《支付凭单》方式,伙同郭某、刘某、杨某提取公司大额现金,涉嫌构成职务侵占。

  一审审理称虚开发票是给公司高管发奖金等

  一审审理期间,杨启瑞及其辩护人均称无罪。

  杨启瑞称,他从2004年至今为天超公司总经理,但没有正式任命。天超公司与天客隆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03年7月,大商集团入主天客隆公司,当时天客隆公司和天超公司有不同的法定代表人。他由大商公司任命为天客隆公司的总经理。

  2003年起,天客隆公司不再经营。因该公司与超市发公司重组一事,天客隆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权被取消。2004年7月29日,大商集团派驻到超市发公司的高管被免职。

  同年9月12日,杨启瑞将自己可控的19家店从超市发公司拉出来,放到天超公司实际经营,由天超公司出具发票和营业执照。

  杨启瑞承认虚开发票,但称有原因。他说天客隆公司和天超公司从2004年开始,9年里从未召开过股东会和董事会。为获取计划外非正常资金,天超公司从2008年1月起虚开食品、办公用品发票,这些发票没有实际业务。

  这些发票获取的资金主要用于给公司高管、门店店长发年终奖金、红包,给困难职工补贴及经营公关以及维持日常经营等。

  杨启瑞交代,对于“小金库”的事情,公司只有几个人知道,从小金库拿出来的钱很大一部分用于聘请专家等,都是以礼品、会议费、走访费、法务费等名目支出,其中走访费主要是节日期间看望关系户。

  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14年

  在庭审中,检方指控杨启瑞利用其担任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侵占公司资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认定有误,法院认定杨启瑞的身份应为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对于涉案金额,检方指控为3474万元,最终法院认定的金额为3456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杨启瑞为天客隆公司总经理、天超公司实际负责人,但由于天客隆公司与超市发公司至今存在未解决的法律纠纷,根据最高法的生效判决,目前天客隆已经控制和经营着原入资到超市发的十几家连锁店,事实上不再参与超市发的任何经营活动。

  关于指控19家门店及配送中心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收入,因天超公司从未投资,故不属于天超公司,更不属于杨启瑞个人,实为天客隆公司为对抗超市发而借用天超公司的账号及发票在经营,所以该部分财产属于天客隆公司。

  东城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启瑞有期徒刑14年,责令杨启瑞退赔3400余万元,发还天客隆公司。一审判决后,杨启瑞不服上诉。

  昨日庭审被告人辩称无罪说19家店应归其所有

  昨日因下雨,使得原本10时的庭审延迟到11时10分才开始,因为卷宗多达80多本,法官将卷宗放在一辆二层小推车上推进法庭。记者看到,头发几乎全白了的杨启瑞身穿黑色运动装,手里拿着一沓材料,庭审中杨启瑞戴着老花镜,不时翻动材料,思维清晰,神情平静。

  “我无罪。”如一审一样,杨启瑞说。他说他既没有侵害天客隆公司的利益,也没有侵害天超公司的利益,因为与超市发公司合并出现分歧,天客隆公司的19家门店属于超市发公司,后来他将19家门店从超市发独立出来,起初归入天超公司名下经营,后来天超公司被工商局注销,为了继续经营,19家门店推举他为负责人,继续经营。

  “是我与供应商协商供货,经营8年利润达数亿元,但是我既不是天超公司的人,也不是超市发的人,同样也不是天客隆的人,这3家公司没人任命我。一审检察院认定我是天超公司的老总,一审法院认定我是天客隆公司的老总都不对。按照公司法规定,谁经营谁所有,因此这19家门店就是我所有,我处分任何资金都应该,我没有犯罪。”

  其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称涉案金额并非杨启瑞个人占有,而是用于公司高管年薪、红包、给各门店的奖励和困难职工的补助等。

  公诉人:建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对此,公诉人不认可。公诉人表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杨启瑞为天客隆公司总经理、天超公司实际负责人,19家门店及配送中心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收入,因天超公司从未投资,因此不属于天超公司,更不属于公司高管杨启瑞,实为天客隆公司为对抗超市发公司而借用天超公司的账号及发票在经营,所以该部分财产属于天客隆公司。

  公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及天客隆公司的《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范围均有严格的规定。

  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杨启瑞作为总经理无权将公司财产随意分配给自己或他人。即使有多名公司高管共同签字审批支出,但由于领款人并非本公司员工,且领款事由系基于虚假业务往来,同样侵害本公司利益。因此,公诉人建议驳回杨启瑞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案昨日未当庭宣判。

  相关背景天客隆超市发重组不成反目

  超市发和天客隆都是北京市知名连锁企业。资料显示,超市发是于1999年10月由国企改制而成,主要股东是海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职工持股会。而天客隆集团成立于1994年,由北京市自来水集团、首都创业集团等公司投资组成。

  据媒体报道,2001年12月8日,超市发和天客隆签订《资产重组协议书》,合并企业定名为北京超市发天客隆连锁股份公司。原天客隆公司总经理杨启瑞担任新公司总裁,原超市发董事长李秀珍任新公司董事长。

  2002年2月26日,双方签订《增资协议》。北京市工商局于2002年8月27日向超市发公司核发新营业执照。

  2003年1月,超市发公司与天客隆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的并账管理工作。后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巨大争议。

  2003年4月15日,天客隆公司以董事会名义向超市发公司发出通告称,自2003年4月16日0点,天客隆公司北京地区22家店由天客隆集团组织经营。超市发公司以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2003年9月22日,法院判令天客隆公司超市经营权交还超市发公司并给付货款2100万元。后天客隆公司履行了判决。

  2004年9月14日,天客隆公司又向超市发公司发出通告,称2004年9月12日将19家店分立经营管理,托管给天超公司经营。

  2006年,超市发公司再次就19家店分离一案起诉天客隆公司。

  2011年5月4日,市高院以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至今天客隆公司与超市发公司双方仍处于诉争之中,此后,天客隆和超市发进行了多起诉讼,二中院、一中院、最高法、市高院先后作出判决。

  双方诉讼案件争议中,2003年7月22日,大连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布与5家持有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出资1亿余元,按净资产价格获得天客隆92%的股权及债权。

news.sohu.com true 法制晚报 https://news.sohu.com/20151023/n423984962.shtml report 3698 原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启瑞,被控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3456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责任编辑:UN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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