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林馨 摄
中新网柳州10月26日电 (林馨)26日上午,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案。三男子在未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南运送上万件烟花爆竹至柳州,运输物成分为烟火药,总量为17288357.73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球,湖南人,原系柳州市满地宝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副经理。于2013年6月至8月期间,李某球在未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私自以柳州市满地宝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湖南省祁阳县欣兴鞭炮厂签订购买烟花爆竹合同,从该鞭炮厂购得“梅溪3号”、“梅溪4号”特红爆等各种规格爆竹10213件。尔后被告人李某球雇请挂靠桂林市和顺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即被告人陈某林、刘某生,将所购得的烟花爆竹运回柳州市仓库。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球运输的烟花爆竹成分为烟火药,总量为17288357.73克。
2014年1月13曰,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李某球归案,同年3月11曰,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林。刘某生拘传归案。
当日庭审现场,被告人李某球及其代表律师认为,其分管公司烟花爆竹采购销售,其行为代表公司,并非私自购买烟花爆竹。且因公司内部矛盾,才导致其未能获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球等三人未经公安部门许可,非法运输爆炸物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案情复杂,庭审于当天中午结束,法官宣布休庭,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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