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气,这些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我们会到水务集团、电力公司、燃气公司办理业务,在排满密密麻麻小字的格式合同中签上姓名,然而大多数消费者往往很少关注合同内容究竟包括哪些。
昨天上午,浙江省工商局召开全省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情况通报会。记者在会上获悉,自今年3月起,工商部门在816家供用水、电、气企业里审出650条“霸王条款”,律师代表点评了这些合同格式条款的集中审查情况,并且解读了里面存在的“陷阱”。
通讯员 沈雁 记者 陆冠均 实习生 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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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家供用水、电、气企业
审出650条“霸王条款”
律师解读
今年3月起,省工商局在对大量供用水、电、气企业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发现诸多格式合同中存在扩大自身权利、免除企业自身责任、排除企业客户权利、加重企业客户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就是大家口中常说的“霸王条款”。
随后,省工商局下发了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全省各地工商部门迅速制定行动方案,如宁波、绍兴、湖州等地专门成立了规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充分整合系统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形成监管合力。“供用水、电、气行业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而直接维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供用水、电、气合同更是关乎民生的大事。”省工商局副局长方金土在会上说道。
据统计,此次规范整治工作共检查供用水、电、气企业816家,检查供用水、电、气合同1122份。发现“问题”合同258份,发现不公平格式条款650条,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1件。整治过程中,工商部门发放行政建议书159份,行政约谈150次。经过整治,企业主动修改合同146份,企业主动修改合同条款383条;工商部门帮助企业完善合同文本161份,办理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备案217件。
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五大“陷阱”
昨天的会议上,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的王进律师解读了供用水、电、气合同里存在的问题,“企业都比较重视对合同的文本设计,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以及城镇供水、供电和供气安全,但也有相当部分合同条款存在通过格式条款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情形。”据介绍,在格式条款中的共性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陷阱一
单方扩大自身的权利
在《供水合同》中约定:“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他人转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
律师解读: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40条,只有在盗用公共供水的、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供水人不具有私自停止供水的权利,所以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如此规定,涉嫌单方面扩大了供水人的权利。”
陷阱二
免除或减轻应有的义务责任
在《供气合同》中约定:“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或者由于上游供气方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正常供气的,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律师解读:企业不能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等同于“不可抗力”,比如因上游供气方原因造成的损害,“而且就算属于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并非全部免责,也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程度予以决定。”另外,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属于第三方的责任问题,应由供气方、供水方向居民用户承担责任后再去追究第三方责任,不应该以免责为由让居民用户来承担损失。
陷阱三
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
在《供气合同》中约定:用气人采用各种非法手段盗用燃气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供气人发现用气人的用气量明显异常的,或者供气人收到用气人盗用燃气的举报,有权要求用气人进行解释,并有权对用气人的燃气计量器具、燃具、户内管等进行核实和检查等。
律师解读:供气人发现用气人的用气量明显异常的,或者供气人收到用气人盗用燃气的举报,即有权对用气人的燃气计量器具、燃具、户内管等进行核实和检查,“这种检查就必须进入用气人的家里才行,而根据宪法以及民法,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因此本段规定有违法甚至违宪之嫌。”
陷阱四
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在《供气合同》中约定:“燃气计量表具出现故障,不能准确计量时,按出现故障之日前四个月(不足四个月的,按照实际供气天数计算)的月平均用气量为结算依据。”
律师解读:“以推定燃气用量的方法有可能对用气方利益造成损害。”王进告诉记者,“要明确,如果消费者能证明实际用气量少于推定燃气用量的,按照实际用气量计算。”由于燃气计量表具是由供气方提供,供气方自行承担计量表具不合格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才是合理的,所以本条款涉嫌加重用气方的责任。
陷阱五
其他违法或不合理情形
在《供气合同》中约定:用气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详细阅读、审查、研究了本合同各项条款之内容,供气方也已经按照用气方的要求对本合同之每一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限制供气方责任的条款)向用气方予以了充分说明,用气方完全理解、领会本合同所有条款的真实含义。本合同所有条款所表达的内容为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法定可撤销之情形。
律师解读: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平拟约、提示说明、合理解释、服从非格式条款等法定义务,“本条款以用气人签署合同文本的方式即推定供气人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显然不合适,涉嫌以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及免除己方责任。”同时,合同如果存在可撤销情形,也不会因合同本身规定其无可撤销情形,而使得当事人丧失撤销权。
温馨提醒
消费者办理业务时仍需多留个心眼
针对上述问题,浙江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已经约谈相关企业,对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目前为止,大部分企业已经修改完毕。”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方金土表示,接下来浙江省工商局会继续督促相关市县完成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
据了解,全省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供用水、电、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不及时整改、消极应付、备而不用、用而不备、擅自修改合同文本、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并曝光,提高合同监管的震慑力和影响力,取得合同案件实质性的突破。
浙江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沈晓萍表示,虽然大部分供用水、电、气企业会对霸王条款进行修改,但也不排除个别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存在合同违法行为,因此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定要对上述格式合同中存在“陷阱”多留个心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消费者若发现银行合同出现“霸王条款”,也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拨打12315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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