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通过立法,确立纪念日和相关节日,已经有过多、过滥的苗头,不能动不动就确立纪念日或节日。”10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李慎明等多位委员反对设立慈善日。
《草案》第七条规定: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李慎明委员认为,3月5日是深入人心的学习雷锋日,无论从内涵到外延,雷锋精神远远高于慈善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从一定意义上讲仅是雷锋精神的一种体现。“如果把3月5日作为慈善日,有可能冲淡学习雷锋日。”
陈光国委员也认为,将每年3月5日设定为“中华慈善日”需要研究。他说,第一要考虑设立该节日有无必要,第二要考虑3月5日是否恰当。现在节日设立太多,多得很多人数不清,意义不大。如果说设立该节日确有必要,3月5日也不是最恰当的日子。
陈光国委员说,3月5日这一天是节、日扎堆,首先是全国人代会开幕日,其次是学雷锋日,还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如果非要设立的话,建议另择吉日。譬如能否考虑将某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日确定为慈善日,既不影响工作,也便于慈善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慈善活动。”
范徐丽泰委员也认为节日太多,容易忘记,如果要促进慈善的话,有很多其他方法,最重要的还是建立慈善组织的信誉。
袁驷委员用《草案》第三十五条来否定设立慈善日。该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把3月5日定为慈善日是变相地妨碍公共秩序和人民生活。”
李慎明委员还建议,在适当时候统筹清理法定纪念日或节日。“该建立的建立,该废止的废止,总不能‘一年三百六十五,纪念节日天天有’。”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