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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和科研院所放权要与内部治理同推进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熊丙奇

  据新华社报道,11月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

  这其实是对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改革的进一步重申。在纲要和决定中,明确提到要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和现代科研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自主权,我国早已形成共识,但推进面临很大的现实阻力,一方面是权力放不下,政府部门不愿意放掉核心的权力:主要是人事权和财权,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领导都由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并负责考核、评价,因此,高校和科研院所都围着行政指标转,导致科研严重功利化和行政化。在财权上,财政独立性直接影响办学的自主性,政府部门借拨款机会,把对学校的行政评估与拨款联系在一起,干涉学校办学;而科研人员对缺乏财物支配权的抱怨就更多了。这次“十三五”规划要给科研领军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是切中要害的。

  另一方面则是放下的权力接不住。具体表现为,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缺乏现代治理结构,在获得一定的自主权之后,权力可能存在被滥用的问题。有舆论就质疑,有严格的科研立项审批、照样存在科研经费被挪用、侵占的问题,那么把支配权给予科研人员之后,会不会出现更多的乱象?

  因此笔者认为,要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自主权,就应该在推进放权和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内部治理上花功夫。

  对于放权,应该改变现在的改革模式,将行政部门自主推进改革改为由全国人大立法推进改革。从改革的逻辑分析,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是推进去行政化,显然,由行政部门主导去行政化改革,会陷入行政化悖论,而通过立法推进改革,既使得改革于法有据,又可切实督促政府部门依法放权,建立新型的政府管理学校模式、政府与科研院所的关系。

  而对于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则应推进行政权和教育权、学术权的分离,把学术委员会建设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对教师、科研人员进行学术同行评价,另外,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尤其是财务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而不是依靠行政的前置审批。

  国外科研人员获得经费后,大部分经费用于聘请访问学者、支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费用,不会发生教授把经费装进自己腰包的情况,因为有透明的财务体系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而且,薪酬制度也明确,教授和科研人员领取额定的年薪,不可把申请科研经费作为致富的手段——我国的科研提成制度,加上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制造了科研经费黑洞。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也需通过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内部治理来实现。以前,我国高校在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时,鼓励教授、科研人员用自己的科研成果“下海”成立公司,这貌似十分直接地让科研成果迅速产业化的举措,却由于教授、科研人员并不善于经营,而导致成功的校企并不多。而且,教授们的精力也被分散,不能再专心投身研究,产出新的成果。

  我们看到国外大学在推进成果产业化时,对教授的权责进行明确界定。通常,科研成果的产业化由专业的机构负责,而不是由教授负责。如果用教授的科研成果成立企业,可以允许教授以顾问的身份,在企业里工作两年,但两年之后必须做出选择,是留在企业,还是回到学校。在企业期间,由企业负责教授的薪酬。

  因此,对于科研成果转化,应由学校委托(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由其来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在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时,应公开招标,确保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而不能采取由学校直接组织机构或由科研人员直接负责的办法。而对于教授、科研人员的薪酬,则宜实行年薪制,而不能采取基本工资+津贴+奖励的薪酬体系,这种薪酬体系已被实践证明并不利于鼓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反而导致急功近利,科研活动中的学术不端和腐败都与目前的薪酬体系有关。

  (作者系上海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news.sohu.com true 第一财经日报 https://news.sohu.com/20151105/n425304531.shtml report 1726 据新华社报道,11月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高校和科研院所放权要与内部治理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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