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交通运输部再次召开座谈会。
明天,有关出租车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将正式结束。
11月7日,交通运输部组织了21位专家,就“专车”是否应该定性为营运性质,如何对“专车”实行管制等问题征集意见。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徐文强表示,此次改革思路是让新增“专车”推动现存传统出租车改革,差异化经营,形成巡游出租车与预约车融合发展。
综合京华时报和北京青年报的报道,当天的座谈会上,焦点有二:
一,专车平台提供的是信息服务还是运输服务?
暨南大学行政法学专业教授刘文静表示,“专车”提供的仍然是运输服务,跟传统出租汽车相比,只是叫车方式有了区别,“不管你通过互联网还是通过电话还是招手打到的车,最终提供的都是运输服务”。
同济大学交通规划专业教授陈小鸿也认为,专车与传统出租车并没有根本的不同,只不过能够提供一种更为高效的预约服务和动态调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于文豪则认为不能简单以是否从事运输服务来判断专车的属性。
二,私家车从事“专车”是否该转变营运性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拟从事“专车”运营的车辆必须登记为营运车辆,而营运车辆报废年限是8年,因此,很多人认为该条款会将很多兼职私家车主卡在门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于文豪认为,判断一辆车是否在从事运输服务应该有几个标准,首先看服务提供者是否以运输服务作为职业,如果是兼职或者是“玩票”,有人一个月搞两单也被定性营运就不合适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提出,判断是否营运是对运输服务行为评价的,而不是评价提供服务的主体,“驾驶员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其提供的运输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那就应该是营运性质的,因此作为服务相关的要素——车辆、驾驶员等就应该纳入行业的管理”。
徐文强强调,本次改革明确为小客车合乘正名。“私人小客车顺路拼车的分享模式,我们定义为合乘,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运营范畴。”本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是营运性质、以营利为目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顺风车”合乘不在管理办法调整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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