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下午3点,刘女士来到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派出所,通过自己和民警一个多星期寻找,她遗失了一个月的手机终于回到手中。然而她为此付出了1000元赎金,让她心里有些不爽。
千元赎回被盗手机
10月2日晚上7点多,刘女士带孩子到黄陂奥特莱斯购物时,发现自己花了6088元新买的iPhone6手机不翼而飞。刘女士连忙借手机拨打自己的号码,话筒内提示说“手机不在服务区”。上周二,一名男子突然通过QQ给她发来消息,询问刘女士是否遗失了手机,并希望能够获取手机的ID密码。对方说手机不是偷的,是自己花1000元从别人手里买的。刘女士表示,手机一旦归还将付给对方1000元。
之后,对方再没说话。刘女士通过男子绑定的QQ号查到他的手机号,可是无论刘女士打电话还是发短信,对方均不回应。刘女士依据QQ号,找到该男子工作单位,并报警。
面对警方,男子说自己姓杨,为了获取手机的ID密码,他已将手机寄到深圳解码。民警要求杨先生将手机尽快取回,并对杨先生如何取得手机进行调查。
11月5日,民警通知刘女士,已约好杨先生带着手机一起到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调解。当天,武汉晚报记者陪同刘女士来到派出所,接待的协警表示,没证据显示杨先生偷了手机。
杨先生称,自己是一家店铺的职员,这部手机是他从一家三口那里花1000元买来的,那家人说这手机是捡来的。1000元的低价能买到iPhone6?对此疑问,杨先生表示,没有ID密码的手机现在就是这个行情,因此他也没有怀疑这是赃物。
在协警的协调下,刘女士给了杨先生1000元钱。协警表示,手机到底是被盗还是丢失,他们会继续调查。
这赎金给的冤不冤
走出派出所,刘女士想不通:“杨先生以低价买了我的手机,应该算他购买赃物,为什么我还要给1000元?”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刘道筠副教授认为,刘女士并不应该承担杨先生购买手机所花费的1000元钱。刘道筠解释说,报警前刘女士承诺给1000元的要约是两人之间的民事要约,而在刘女士报警后,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成了遗失与追讨,因此之前承诺的1000元钱酬谢不必支付。另外,杨先生在明知此物为遗失物的情况下购买,明显属于不当得利。“杨先生没有通过正当渠道购买,也没要求对方出示正规票据。”
基于这些,刘女士有权无偿要回自己的手机,但是民警组织双方进行了民事调解,如果刘女士对调解认可,那么支付1000元钱没问题。如果刘女士对调解结果不认可,可以另外主张权利,通过诉讼等渠道,拿回1000元钱。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则对该不该给1000元钱持不同意见,他说,对于酬谢1000元的要约属于民事行为,而报警追究的是刑事与治安问题,两者并不矛盾或者相互抵消,因此要约依然有效。杨先生在明知此物为遗失物的情况下,继续购买是恶意占有而非不当得利,“在这个事件中,杨先生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邱华律师说。邱律师强调说由于有要约在先,同时双方也在民警的组织下进行了调解,刘女士支付了1000元钱,民事调解结束,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刘女士关于此事不能再主张其他权利。
那么这1000元钱到底该不该给,武汉晚报请您来当法官,您怎么判,请拨打本报热线电话82333333,或者“@武汉晚报”官方微博或发微信至武汉晚报官微,发表您的看法。武汉晚报姚传龙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